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小港街道前进村半港河西15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封卷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6,9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8月18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7,600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剑伟及其配偶王子瑜、海尔施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
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如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6
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其所持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余剑伟、毛存亮、王
子瑜、钱卫中、柳建敏、任建华6名自然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所持公司股份在
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
离职等原因终止。
3、作为发行人监事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陈笛、应岚、周彬3名自然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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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
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承诺不因职务
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4、李忠安、王剑平等16名自然人股东及海畅投资、信达投资、宁波蓝湖、
浙江裕泽4位法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余忠健、郭德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如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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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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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剑伟及其配偶王子瑜、海尔施控股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
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如发行人股票在上
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其所持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余剑伟、毛存亮、
王子瑜、钱卫中、柳建敏、任建华6名自然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所持公司股份在锁
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
职等原因终止。
(三)作为发行人监事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陈笛、应岚、周彬3名自然人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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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承诺不因
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四)李忠安、王剑平等16名自然人股东及海畅投资、信达投资、宁波蓝湖、
浙江裕泽4位法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亲属余忠健、郭德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如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
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
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余剑伟对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影响发行条件时回购公司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监管机构对上述事宜
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60日内,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的价格由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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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格。
(二)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发行人招股意向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监管机构对上述事宜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
定后60日内,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购回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购回的价格由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但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
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余剑伟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经中国
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瑞信方正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就发行人本次
发行中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由本所以发行人律师之身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
工作报告有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给本次发行中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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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就本所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
损失为限。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中同华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的损失。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