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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6月2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6-25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小港街道前进村半港河西15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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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6,9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 元/ 股 
预计发行日期  [  ] 年[  ] 月[  ] 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7,600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剑伟及其配偶王子瑜、海尔施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
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如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6
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其所持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余剑伟、毛存亮、王
子瑜、钱卫中、柳建敏、任建华 6 名自然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4)所持公司股份在
锁定期限届满后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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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等原因终止。 
3、作为发行人监事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陈笛、应岚、周彬3 名自然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
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承诺不因职务
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4、余忠健、李忠安等18名自然人股东及海畅投资、信达投资、宁波蓝湖、浙
江裕泽4 位法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4年6 月20日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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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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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余剑伟及其配偶王子瑜、海尔施控股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
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如发行人股票在上
市后6 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如其所持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余剑伟、毛存亮、
王子瑜、钱卫中、柳建敏、任建华 6 名自然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2)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
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4)所持公司股份在锁
定期限届满后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
职等原因终止。 
(三)作为发行人监事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陈笛、应岚、周彬3 名自然人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承诺不因
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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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余忠健、李忠安等18名自然人股东及海畅投资、信达投资、宁波蓝湖、
浙江裕泽4 位法人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
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余剑伟对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影响发行条件时回购公司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监管机构对上述事宜
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60日内,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的价格由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 
(二)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监管机构对上述事宜做出有法律效力的认
定后60日内,或者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购回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时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购回的价格由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但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经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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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余剑伟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经中国
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瑞信方正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就发行人本次
发行中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由本所以发行人律师之身份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
工作报告有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给本次发行中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
将就本所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
损失为限。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中同华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的损失。 
四、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特制定以下稳定公司股价预
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公司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应作相应调整)时,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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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措施。 
(二)内部程序 
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董事会应在5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
商一致,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 备
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如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则应及时公告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的制定进展情况。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需要启动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时,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票市场情况等,
同时或分步骤实施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1、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通过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社会
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措施的,则公司应以稳定股价方案公告时、最近一期经审计

该股近期公告(6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