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900:长江电力独立董事对于设立合资公司的意见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于设立合资公司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与三峡集团云南能投成立合资公司开发金沙江下游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基地的议案》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成立合资公司开发金沙江下游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基地,符合国家双碳战略和公司新能源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快速布局新能源业务,有利于公司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探索“大水电+大风光基地+大储能+智慧综合能源”的差异化发展道路。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与披露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监管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合理,行为规范,没有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与三峡集团云南能投成立合资公司开发金沙江下游水风光一体化可再生能源基地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崇久、吕振勇、张必贻、文秉友、燕桦
2021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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