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25-075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一钢铁”或“公司”)及控股股
东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钢集团”)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八钢集团立案,具体情况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8 日披露的《八一钢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
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63)、《八一钢铁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控股股东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64)。
2025 年 12 月 19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4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吴彬、柯善良、刘文壮、樊国康:
八一钢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新疆证监局(以下简称“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八一钢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3,675,121,967.86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3,642,040,000.00 元。
2023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2,809,680,000.00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2,770,870,000.00 元。
2024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2,514,395,569.24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2,534,817,067.03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八一钢铁应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八一钢铁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
对于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事项,八一钢铁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八一钢铁定期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会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公司书面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八一钢铁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八钢集团作为八一钢铁的控股股东,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八一钢铁董事长吴彬,任职期间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八一钢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此外,吴彬作为八钢集团时任董事长,是对八钢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现任八一钢铁董事、总经理刘文壮,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八一钢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樊国康,签署了八一钢铁《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现任八一钢铁董事长柯善良,签署了八一钢铁《2024 年年度报告》,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八一钢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八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吴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八一钢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150 万元,作为八钢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200 万元;
四、对柯善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刘文壮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六、对樊国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新疆证监局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