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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动力:航天动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26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航天动力”)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
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9202200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航天动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38)。

  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3]35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3 日在《上海
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航天动力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6)。

  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6 号),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动力),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朱奇,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78 号。

  郭新峰,男,1966 年 10 月出生,时任航天动力总经理,住址:陕西省西安
市雁塔区 067 基地家属院。

  朱奇,男,1971 年 7 月出生,时任航天动力董事长、总经理,住址:陕西省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78 号。


  周利民,男,1963 年 11 月出生,时任航天动力董事长,住址:北京市丰台
区东高地菊园北里三单元。

  谭永华,男,1964 年 4 月出生,时任航天动力董事长,住址:陕西省西安市
雁塔区 067 基地家属院 7-3 区。

  韩卫钊,男,1976 年 2 月出生,时任航天动力副总经理,住址:陕西省西安
市长安区神州二路天沛园 632 栋 504。

  任随安,男,1963 年 11 月出生,时任航天动力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78 号。

  金群,男,1968 年 6 月出生,时任航天动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陕
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78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航天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航天动力、朱奇、
周利民、谭永华、韩卫钊、任随安、金群的申请,我会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举行
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航天动力开展专网通信业务的情况

  航天动力为迅速扭转业绩下滑趋势,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达到股东考核要求,经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后于 2016 年以贸易方式参与隋田力专网通讯业务。2016年至 2020 年,航天动力及其子公司陕西航天动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节能)开展的智能数据模块业务属于专网通信贸易业务,该项业务属于隋田力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的一个环节。与隋田力合作期间,航天动力该业务涉及的全部客户和供应商均由隋田力及其相关人员指定,相关交易合同由隋田力及其相关人员提供,交易价格、数量等合同要素主要由隋田力方确定,航天动力不参与产品加工、仓储及运输环节,不具有交易标的的控制权,不承担交易的售后责任,交易标的从供应商直接运输至客户,交易标的实质是没有实际的第三方市场或使用价值的通讯设备,除融资性贸易外,航天动力实际为交易的资金通道方。航天动力开展的专网通信贸易业务,相关交易均为虚假、不具有业务实质,航天动力
虚增收入、利润,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航天动力 2016 年至 2020 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至 2020 年年报,航天动力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金额
分别为 43,458.54 万元、85,360.20 万元、77,242.79 万元、165,951.30 万元和
8,217.08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24.09%、46.38%、40.92%、62.59%和 6.58%,该项业务当期利润分别为 788.03 万元、1,977.61 万元、1,871.30 万元,1,353.23万元和 1,223.17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 20.66%、73.84%、50.38%、14.33%和 36.01%。

  航天动力的上述行为导致其披露的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

    三、航天动力 2020 年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 年 7 月 18 日,航天动力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9 年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智能数据模块贸易业务供应商和交易定价来源于隋田力安排指定,以及航天动力未对全部交易进行现场验收等情况。航天动力 2020 年披露的该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航天动力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账务资料、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航天动力披露的 2016 年至 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相关临时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郭新峰作为时任航天动力董事、总经理,与隋田力进行过直接商谈接洽,是航天动力与隋田力初始建立业务关系的主要决策人,是航天动力以垫资方式和2016 年无实物流转方式参与隋田力专网通信业务的主要决策人,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并以董事、总经理身份对 2016 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航天动力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朱奇作为时任航天动力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负责航天动力全面经营管理工作,与隋田力直接进行商谈接洽,参与专网通信业务的客户拜访、业务商谈、合同签批、业务审议等,同意开展数据链贸易业务,参与、知悉航天动力专网通
信业务造假,先后以总经理、董事长身份对 2017 年至 2020 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 2020 年 7 月 18 日临时公告的商定决策,是航天动力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利民作为时任航天动力董事长,不分管具体业务,其以董事长身份对 2017年至 2018 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充分证据表明其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是航天动力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谭永华作为时任航天动力董事长,不分管具体业务,以董事长身份对 2016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充分证据表明其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是航天动力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卫钊作为时任航天动力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部长、工程开发中心主任、航天节能总经理,具体负责航天动力智能数据模块业务。其先后作为航天动力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高管,直接与隋田力及其指定人员联系,负责相关业务的合作洽谈、合同签订、款项收付、业务汇报等,参与、知悉航天动力专网通信业务造假,以副总经理身份对 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参与 2020 年 7 月 18 日临时公告的审议,是航天动力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任随安作为时任航天动力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先后负责航天动力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工作,参与专网通信业务的内部审议、合同签批等,同意开展数据链贸易业务,以高管身份对 2016 年至 2020 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 2020 年 7 月 18 日临时公告的商定决策,是航天动力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金群作为时任航天动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负责航天动力财务管理,对任期内专网通信业务合同进行审批签字,以高管身份对 2017 年至 2020 年年报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参与 2020 年 7 月 18 日临时公告的审议,是航天动力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航天动力、朱奇、周利民、谭永华、韩卫钊、任随安、金群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

    (一)航天动力的陈述申辩意见

  一是认定航天动力存在虚假交易证据不充分,其不存在虚假交易的故意,航
天动力开展数据链贸易业务的真实目的是开拓新的业务,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也不存在虚假交易的行为,其交易是真实的。二是认定其虚增收入、利润缺乏法律依据。三是航天动力没有与隋田力深度合作,不存在共谋,危害较轻。四是航天动力在隋田力专网通信自循环业务中属于被诈骗的公司。航天动力之所以上当受骗,主要原因是负责初始决策和具体组织实施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舞弊。五是其临时公告披露不全面、不真实是韩卫钊基于谋取个人利益,未如实向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披露数据链贸易业务中的全部真实情况造成的。六是同类案例执法应当统一。七是航天动力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

    (二)朱奇的陈述申辩意见

  一是认可航天动力的申辩意见。二是认定其与隋田力直接进行商谈接洽等与事实不符。三是认定其“参与、知悉航天动力专网通信业务造假”与事实不符。四是其在航天动力任职期间已勤勉尽责。五是其签署年报确认意见时对隋田力专
网通信自循环业务不知情,并无过错责任。六是其对航天动力 2020 年 7 月 18
日临时公告稿的责任轻微。七是其关注到了其他涉及专网通信业务的上市公司的处罚公告。

  综上,请求对朱奇不予处罚。

    (三)周利民的陈述申辩意见

  一是其任职董事长期间不分管具体业务。二是其任航天动力董事长之前,航天动力的经营管理层已经决策并开展了数据链贸易业务,其并不知情。三是其签署 2017、2018 年年报确认意见,系建立在经营管理层未提出异议和审计机构无保留意见基础上的。四是其签署航天动力 2018 年年报确认意见,距立案调查时已超两年行政处罚时效。

  综上,请求对周利民不予处罚。

    (四)谭永华的陈述申辩意见

  一是其曾短期兼任董事长,其后续已任其他职务,兼任董事长系根据组织安排,但始终不分管或负责航天动力具体业务。二是其任职期间,经营管理层未就
数据链贸易业务进行专项汇报,其不知情。三是其 2017 年 3 月 28 日签署航天动
力 2016 年年报确认意见,距立案调查时已超两年行政处罚时效。

  综上,请求对谭永华不予处罚。


    (五)韩卫钊的陈述申辩意见

  一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其“以副总经理身份对 2019 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任副总经理负责航天动力智能数据模块业务”、“参与 2020年 7 月 18 日临时公告审议”、“知悉航天动力专网通信业务造假”等事实错误。二是其不分管信息披露业务,不知悉造假,不是信息披露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条款并不适用。三是对其拟作出的处罚过重。

  综上,请求对韩卫钊不予处罚。

    (六)任随安的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