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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珠峰: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10


证券代码:600338        证券简称:西藏珠峰      公告编号:2026-002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2026 年 1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近日,公司获知控股股东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当事人: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

  黄建荣,男,1957 年 10 月出生,塔城国际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依据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塔城国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塔城国际、黄建荣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塔城国际未告知西藏珠峰与捷胜环保、刘某某、高某的股份代持关系和股份变动情况,导致西藏珠峰相关定期报告中塔城国际持股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一)塔城国际与捷胜环保签订股份代持相关协议并隐瞒股份代持及变动情
况。塔城国际与上海捷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胜环保)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和股票代持确认书,塔城国际代捷胜环保持有 667 万股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股票,截至目前仍代持 533.8 万股股票。塔城国际未告知西藏珠峰上述股份代持和股份变动情况,导致西藏珠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塔城国际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塔城国际与高某、刘某某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并隐瞒股份代持及变动情况。塔城国际与高某、刘某某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约定由刘某某证券账户代
塔城国际持有 1,400 万股西藏珠峰股票。2025 年 7 月,塔城国际与高某、刘某
某签订协议,约定剩余代持股份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归属于高某所有,用于抵偿塔城国际对高某的债务。塔城国际未告知西藏珠峰上述股份代持和股份变动情况,导致西藏珠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塔城国际持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塔城国际隐瞒与西藏珠峰其他前 10 名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导致西藏珠峰相关定期报告未披露上述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重大遗漏

  塔城国际、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技)和刘某某三者曾为西藏珠峰前 10 名股东。塔城国际控股中环技;刘某某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高某控制的公司与塔城国际共同投资中环技;塔城国际与高某、刘某某就代偿债务事宜分别签订了代偿债务协议、代持协议书以及补充备忘录,约定刘某某证券账户代塔城国际持有西藏珠峰股票;高某与塔城国际、中环技存在股权利益纠纷、债务纠纷等可能造成经济利益转移的情况。塔城国际知悉其与中环技、刘某某为西藏珠峰前 10 名股东且存在关联关系,未告知西藏珠峰,导致西藏珠峰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前 10 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西藏珠峰公告文件、《股份转让协议》《股票代持确认书》《代偿债务协议》《合作及代持协议书》《补充备忘录》《协议书》、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工商资料、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塔城国际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黄建荣作为塔城国际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隐瞒上述信息,为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黄建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