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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柯玛:关于签署重大融资租赁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2-09-07

证券简称:澳柯玛            证券代码:600336               编号:临 2012-019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重大融资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 年 9 月 6 日,本公司(以下简称“承租人”)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出租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双方依据此合同,以公司现有部分生产设
备为标的,进行回租式融资租赁交易。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性质、标的及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性质、标的情况
    合同双方依据所签《融资租赁合同》进行回租式融资租赁交易,租赁物为公司现有
部分生产设备(截至 2012 年 4 月底,账面原值为 1.30 亿元,账面净值为 1.21 亿元)。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本次《融资租赁合同》的另一方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
淀区三里河路 1 号院北京市西苑饭店 11 号楼,该公司与本公司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起租日和租赁期限
    1、起租日为出租人按照双方之间约定向承租人支付购买租赁物货款之日。
    2、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共 24 个月。
   (二)租赁成本、租金和租赁利率
    1、租赁成本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全部货款及双方一致同意计
入租赁成本的相关费用之和。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租赁成本为人民币 1.2 亿元整。
    2、租金是指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包括购买租赁物的
租赁成本与基于租赁成本和租赁利率所计算的利息(“租赁利息”)之和。承租人须根据
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承租人每 3 个月向出租人支付一次租金,共分 8
期支付。
    3、租赁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3 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10%,即 6.765%/年;
   (三)、租金的变更
    双方确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为浮动租金,即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
调整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时(上浮/下浮),出租人有权自主(且无须征得承租人同意)对
本合同项下未到期租金的租赁利率作相应调整,调整幅度与基准利率的调整幅度相同。
   (四)预付租金
       承租人应支付预付租金人民币 1500 万元整,该预付租金由出租人从支付给承租人
的租赁物货款中扣除。
   (五)租赁物的购买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
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
   (六)租赁物的交付使用
       由于本合同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回租,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不再办理租赁物的交付手
续,出租人支付回租物品转让价款,即视为承租人已经接收租赁物并验收完毕。
   (七)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自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货款之日起,出租人即拥有本合同所述租赁物的所有权。
       2、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使租赁物使用权。
   (八)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满且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双方按下列方式处理租赁
物:
       承租人以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租赁期满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
支付人民币 1.2 万元整的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在收到承租人支付的名义价款后,出租
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第三方。
   (九)担保
       保证担保:对于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保证人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
限公司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说明: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十)违约事项和补救措施
       1、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到期租金的,承租人应就延迟支付款
项按日万分之五(0.05%)向出租人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
       2、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保管不善导致租赁物受损或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
应当赔偿出租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剩余租金、租赁物名义价款及其他各项
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
       3、承租人不按期支付任何一期租金,超过一个月仍未支付租金或严重违反本合同
的其他条款时,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加速到期,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并赔偿由此而给出租人
造成的所有损失。
       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4、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致使他方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
律师费等)均由违约方负担。双方一致同意,律师费以不超过本合同租金总额的 0.1%
为限。
   (十一)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出租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能正式生效:
       1、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由授权代表
签署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预付租金和租赁手续费已划汇至出租人指定账户。但出租人根据合同规定选择
从购买租赁物的货款中扣除预付租金和租赁手续费的情况除外。
       三、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将有效补充公司经营流动资金,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
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与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