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公司委托国通证券、海通证券合计1.8亿元资产管理有关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于2000年12月12日与国通证券签署1亿元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2000年12月14日与海通证券签署8000万元资产委托管理的协议。委托期限均为2000年12月1日开始,至2001年12月1日止,协议中规定,受托方对委托方资产本金安全和投资收益不做任何保证和承诺,其中,与国通证券协议中约定,委托资产投资回报率高于8%以上的部分,由受托方收取60%作为业绩将励报酬;与海通证券协议中约定,委托资产投资回报率高于7%以上的部分,由受托方收取50%作为业绩奖励报酬。协议签署后,本公司未按有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本公司就此事准备提请董事会讨论,进行整改,并将在第一时间将整改意见公告。
特此说明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