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实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72 股票简称:开开实业 编号:2026-012
900943 开开 B 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6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市场经济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市场经济发
发展的需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贡献国家,回 展的需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保持公司持续报股东,服务人民,壮大企业,造福职工,努力 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应将公司建设成为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大型上 当在救灾助困、公益事业、乡村振兴等方面,积
市公司。 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将公司建设成为在市场上
享有较高声誉的上市公司。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提起诉讼。 讼。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 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如有)、董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如有)、董事会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 30%时,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 30%时,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 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公公司就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 司就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 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披露。 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非职工
工董事(含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含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集中使用,并依据得票多少决定董事人选。董事 中使用,并依据得票多少决定董事人选。董事会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程序与
要求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
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
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股东通过
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的,应按照网
络投票系统要求规范填写选票,确保投票信息准
确无误。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
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单股东总票数
=所持表决权股份数×本次应选董事总人数),则
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网络投票中出现
票数超配的,系统自动判定为无效投票。
(三)表决完毕后,由监票人清点票数,监
票人由公司股东代表、律师组成,全程留痕备查,
并现场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包括中小
股东单独计票情况。
(四)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出席
该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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