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彩高科:收购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8月31日上午在公司多功能厅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274618926股,占股份总数的62.41%,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大会经过有效表决,通过了《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二期三条玻屏生产线的议案》。
由于此项决议涉及关联交易,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作为关联交易一方,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回避表决。其他到会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1545892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0%。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指派袁胜华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九月三日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2年8月31日上午在公司多功能厅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274618926股,占股份总数的62.41%,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大会经过有效表决,通过了《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二期三条玻屏生产线的议案》。
由于此项决议涉及关联交易,河南安阳彩色显像管玻壳有限公司作为关联交易一方,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回避表决。其他到会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15458926@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0%。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指派袁胜华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安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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