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国有法人股持有人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铝业公司(“中铝”)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1〗818号文 批准,在资产重组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铝股份”)根据重组方案,中铝作为主要发起人,将其拥有的与氧化铝、电解铝生产经营及科研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和业务(含中铝所属的山东铝业公司持有的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经评估确认后折价入股,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公司。
作为上述资产重组的一部分,中铝的全资子企业—山东铝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进入中铝股份。中铝重组完成后,山东铝业公司所持本公司的40000万股国有法 人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71.43%,转由中铝股份持有。中铝股份成为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性质仍为国有法人股。本次股份持有人变更已经国家财政部财企字〖2001〗427号文的批准。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事宜及 本公司国有法人股变更持有人的相关事宜正在办理之中。
特此公告
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