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1 证券简称:华资实业 公告编号:2025-063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草原糖业”)出售华资宾馆及附属营销
大楼(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2,910.00 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出售资产事项尚需交易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款项支付、资产交割等手续后方能正式完成,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1、本次交易概况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向草原糖业出售华资宾馆及附属营销大楼(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2,910.00 万元。
本次出售标的资产的主要原因:华资宾馆在 2018 年已停止对外营业,之后仅用于来访客户临时住宿,利用率很低。为进一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剥离非核心资产,聚焦主业,增强公司资金流动性,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华资宾馆及附属营销楼对外出售。
2、本次交易的交易要素
交易事项(可多选) 出售 □放弃优先受让权 □放弃优先认购权
□其他,具体为:
交易标的类型(可多 股权资产 非股权资产
选)
交易标的名称 华资宾馆及附属营销大楼
是否涉及跨境交易 □是 否
交易价格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2,910.00
尚未确定
账面成本 账面原值为 4,420.74 万元,账面价值为 1,487.01 万元
交易价格与账面值相 较账面价值溢价 95.69%
比的溢价情况
全额一次付清,约定付款时点:详见本公告中“五、
支付安排 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之“(一)购买、
出售资产协议的主要条款”之“3.付款方式”。
□ 分期付款,约定分期条款:
是否设置业绩对赌条 是 否
款
(二)简要说明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体董事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交易生效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买方简要情况
序号 交易买方名称 交易标的及股 对应交易金额
权比例或份额 (万元)
1 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 2,910.00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法人/组织名称 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02398141616
□ 不适用
成立日期 1989/09/28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东兴二街
主要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东兴二街
法定代表人 焦锡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电子元器件的生产,计算机配件的生
主营业务 产及销售,高科技开发应用,机械制造、安装,种植业,
养殖业,塑料编织袋,复合肥、炉渣砖的生产销售
深圳市鑫鸿泰金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包头草原糖业(集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团)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份。
草原糖业为依法存续且经营情况正常的公司,公司就上述交易与对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公司与草原糖业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亦不存在关联关系。
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草原糖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为本次交易达成,保障公司权益,公司采取了以下履约保障措施:
1、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草原糖业向公司支付 50%的转让价
款作为保证金。
2、交易合同遵循“交付即付款”原则,即公司向交易对方交付标的物后即收取全部转让价款,然后再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3、交易合同约定了草原糖业未按期支付款项的违约条款。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名称:华资宾馆及附属营销大楼
交易标的类型:固定资产。
2、交易标的的权属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相关资产的运营情况
相关资产早在 2002 年投入使用,已计提折旧 24 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房
屋建构筑物及场地处于低使用率状态。
(二)交易标的主要财务信息
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的账面价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资产名称 华资宾馆及附属营销大楼
标的资产类型 非股权资产
标的资产具体类型 房产及土地 □机器设备 □债权 □资产组
□其他,具体为: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 2025 年 9 月 30 日
账面原值 4,420.74 4,420.74
已计提的折旧、摊销 2,812.96 2,911.77
减值准备
账面净值 1,607.78 1,508.97
以上数据是否经审计 是 □否
说明:2025 年 9 月 30 日相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交易标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定价方法和结果
交易双方根据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 2025 年 11 月 30 日为评估基
准日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资产涉及的房产单项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5]第 1193 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 2,312.70 万元,经各方协商一致,最终交易价格为人民币2,910.00 万元。
2、标的资产的具体评估、定价情况
标的资产名称 华资宾馆及附属营销大楼
协商定价
定价方法 以评估或估值结果为依据定价
公开挂牌方式确定
其他:
交易价格 已确定,具体金额(万元):2,910.00
尚未确定
评估/估值基准日 2025/11/30
采用评估/估值结果 □资产基础法 □收益法 □市场法
(单选) 其他,具体为:成本法
最终评估/估值结论 评估/估值价值:2,312.70(万元)(不含增值税)
评估/估值增值率:55.53%
评估/估值机构名称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评估方法选择
根据本次资产的实物状况、利用情况和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及相关衍生方法的适用性。
委估房屋建(构)筑物为通用类工业配套办公或商业用房,可参照类似工程案例,确定其重置成本,适宜采用成本法评估。
华资宾馆和营销大楼转让标的不含土地使用权,收益法评估后难以将土地价值分离,不宜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委估房产权益状况特殊:华资宾馆和营销大楼转让标的不含土地使用权。难以从市场上找到类似权益状况的交易案例,故不适用市场法评估。
综上所述,本次采用成本法对委估房产进行评估。
成本法是通过估算房屋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和房屋建筑物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将重置成本扣减各种贬值,或在综合考虑各项贬值基础上估算综合成新率,最后计算得到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本次评估选用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评估价值三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1)重置成本的确定
重置成本一般包括购置或购建与评估对象功效相同的全新资产所需的必要、合理的成本和相关税费等,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前期工程费及其他建设项目相关费用、建设期资金成本、合理利润等。
重置成本=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前期工程费及其他建设项目相关费用+建设期资金成本+合理利润
2)综合成新率的确定
采用理论成新率与现场勘察成新率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其综合成新率,即分别根据年限法和现场勘察计算出成新率,然后根据不同权重计算出综合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新率=现场勘察成新率 A×权重 C+年限法成新率 B×(1-权重 C)
4、评估结果
在本报告揭示的假设条件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2,312.70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叁佰壹拾贰万柒仟元整),评估增值额为 825.69万元,增值率为 55.53%。
5、评估结论与账面价值比较变动情况及原因
评估增值的主要原因系房屋建(构)筑物的经济使用寿命大于会计折旧年限,导致评估净值增值。
6、特别事项说明
本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且未考虑在资产转让实施过程中可能需缴纳的税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相关当事人在使用本报告时需要另行考虑税赋问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