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ST 太重 公告编号:2025-063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披露了《太
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披露了《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
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 号),现将相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 53 号。
范卫民,男,1964 年 12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总经理,住址:山西
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 25 号院 6 楼 27 号。
王创民,男,1962 年 4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长,住址:山西省太原
市万柏林区前进路 6 号院 6 楼 32 号。
张志德,男,1964 年 12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副董事长,住址:山
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三桥街 41 号 3 楼 2 单 2 号。
贺吉,男,1967 年 2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财务总监,住址:山西省太原
市万柏林区玉河街康乐巷 3 号楼 83 号。
李玉敏,男,1958 年 9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
委员,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菜园街 32 号 1 楼 2-2 号。
杜美林,女,1964 年 9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住
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 107 号联 2 号楼 1-1 号。
韩珍堂,男,1965 年 9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长,住址:山西省太原
市杏花岭区尖草坪街 41 号 4 栋 2 单元 12 号。
陶家晋,男,1973 年 5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总经理,住址:山西
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柏杨树北二巷 5 号 1 栋 1 单元 7 号。
卜彦峰,男,1972 年 3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住址:山西省太原市
尖草坪区解放北路十里铺东巷 8 号。
郝杰峰,男,1980 年 1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董事、营销总监,住址:山
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西二巷熙苑小区 3 号楼 701 号。
段志红,男,1972 年 6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财务总监,住址:山西省太
原市尖草坪区尖草坪街 5 号南加宇。
杨珊,女,1982 年 8 月出生,时任太原重工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珠海
市金湾区榕湾路 16 号 2002 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原重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范卫民、王创民、张志德、杜美林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太原重工、范卫民、王创民、张志德、贺吉、李玉敏、杜美林、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郝杰峰、段志红、杨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2 年,太原重工与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建设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 300MW 风电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拉弹泡项目),约定
太原重工向拉弹泡项目销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总承包拉弹泡项目风电场工程,并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太原重工通过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收入、结转成本且少计相关收入和成本,多计拉弹泡项目自采塔筒收入、少计和跨期结转自采塔筒成本,虚增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成本,少计
融资租赁财务费用的方式,导致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2020 年和 2021 年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4 年多计营业收入 756,668,038.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8.39%;多
计营业成本 601,321,510.1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7.89%;多计利润总额155,346,528.6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63.89%。
2015 年少计营业收入 43,866,575.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0.64%;少
计营业成本 52,048,229.2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0.96%;少计财务费用4,847,040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0.98%;多计利润总额 13,028,693.3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4.83%。
2016 年多计营业收入 751,888,249.64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7.58%;
多计营业成本 786,069,965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18.68%;少计财务费用36,054,380.76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6.5%;多计利润总额 1,872,665.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0.1%。
2017 年少计营业收入 185,214,431.5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2.58%;
少计营业成本 179,642,456.9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29%;少计财务费
用 22,098,579.24 元 , 占 当 期 披 露 财 务 费 用 的 3.03% ; 多 计 利 润 总 额
16,526,604.64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7.37%。
2018 年少计营业收入 92,607,215.8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44%;少
计营业成本 92,873,085.91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06%;少计财务费用
120,488,031.97 元 , 占 当 期 披 露 财 务 费 用 的 14.82% ; 多 计 利 润 总 额
120,753,902.08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9.76%。
2020 年少计营业收入 165,718,175.63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92%;
少计营业成本 153,980,116.36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2.21%;少计利润总
额 11,738,059.27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5.52%。
2021 年少计营业收入 93,409,749.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12%;少
计营业成本 48,503,394.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0.73%;多计财务费用699,540.85 元,占当期披露财务费用的 0.1%;少计利润总额 45,605,895.6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5.3%。
同时,太原重工在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引用了个别年度的部分财务数据,构成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年度报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太原重工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 201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范卫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为完成考核指标,组织协调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和虚增拉弹泡项目除自采塔筒外其他风电场工程业务收入,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创民,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志德,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副董事长,知悉拉弹泡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该项目确认的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不符合实际销售情
况的问题,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贺吉,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财务总监,知悉提前确认拉弹泡项目风力发电主机设备销售收入情况,未审慎关注拉弹泡项目融资租赁费用长期挂账情况,未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财务管控和监督,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玉敏,作为太原重工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未对太原重工
2014 年、2016 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14 年至 2018 年年
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杜美林,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未对太原重工 2016 年年度报告的异常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韩珍堂,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长,在组织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
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陶家晋,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总经理,在推动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
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卜彦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太重集团时任总会计师,在任职期间曾实际参与管理太原重工财务工作,在配合完成拉弹泡项目过程中,知悉拉弹泡项目进展情况,但其未对拉弹泡项目财务核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申请文件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郝杰峰,作为太原重工时任董事、营销总监,兼任营销中心总经理,未对拉弹泡项目应收账款较高的情况保持应有关注,保证 2020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太原重工 20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