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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汽车:关于与安哥拉公司签订330台大客车销售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8-04-01

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2008-016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安哥拉公司签订330台大客车销售合同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销售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A.合同买方和卖方已经签署;B.在卖方收到首期付款
    近日,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客车分公司(卖方)与安哥拉Abamat S.A-Empresa De Abastecimento De Materiais公司(买方)、X-MOTOR,S.A.公司(经销商)签订了330台大客车销售合同。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方当事人情况
    买方:
    Abamat S.A-Empresa De Abastecimento De Materiais公司,应安哥拉共和国法律组建,总部设立在太坡顾拉菲,玛玛提达,12 栋32-1 罗安达-安哥拉
    经销商:
    X-MOTOR,S.A.股份有限公司,应安哥拉共和国法律组建,总部设立在埃斯特拉达,德贝拉斯, 12 -富通沟,德贝拉斯,罗安达-安哥拉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商品名称及数量
    品名 描述 数量(台)
    BJ6102 城间车 30
    BJ6112 公交车 300
    配件 FOB合同价款的10%
    合计 330
    2、合同总价格为31341981.00美元
    3、装运港:
    中国的任何港口
    4、目的港口:
    罗安达港口/安哥拉
    5、付款条件
    买方应按照下属条例支付卖方:
    (1)首付款百分之三十(占总合同价30 % ) ,通过电汇到供应商的银行帐户。
    (2)剩余付款:在合同约定的发运期前开具不可撤消的信用证或者电汇支付剩余的70 %款项  ,(占总额的百分之70%),并应在支付首付款21天之后开出。
    6、不可抗力
    (1)卖方不得追究因不可抗力等延迟交付或者未交付的商品,这可能是发生在制造过程中或在装船或运输过程中。卖方应在7天内,告知买方上述发生的情况,并在十四天后,通过航空邮件,向买方说明因意外发或由政府主管当局告知发生意外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来加快交付的商品。在发生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2)特定的情况下,不可抗力源于缔约合同的各方对该合同失去控制,在协议与本合同当中,包含因为客观原因产生的自然灾变,罢工,战争局势,封锁或者不稳定的民变或军变。
    7、延迟交货及罚金
    因卖方未能在本合同所规定的交付效期内装运(除在本合同第18条中不可抗力的原因规定) ,卖方应支付因延迟交付的罚金。买方如同意延期交货,卖方同意支付罚金并由付款银行从货款中扣除。该罚金费率为0.5 %,以7天为一期,少于7天,应算为7天。但罚金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 。如果延期交货超过10周,买方有权取消合同,但卖方仍需支付应付的罚金。
    目前,按合同已收到9402503.81美元定金。
    此次330台大客车的海外销售,对本公司欧V客车业务将增加约2000万元左右的利润。
    特此公告。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