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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体产业: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06


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 2026-01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体产业”)全资子公司中体竞赛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
        竞赛”)、中体竞赛全资子公司中体青海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体青海”)作为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 1,31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
        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故本次诉
        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
        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中体产业下属中体竞赛、中体青海收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西法院”)(2025)青 0104 民初 387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1 月,西宁文化旅游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文旅”,
曾用名为西宁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中体竞赛、中体青海为共同被告向城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款项 1,310 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 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4年7月,中体竞赛与西宁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城投”)签订《运营管理合同》,约定西宁城投委托中体竞赛运营管理青海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中体竞赛在青海体育中心所在地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中体竞赛于2014年9月注册成立中体青海负责实际运营。根据《运营管理合同》约定,西宁城投应在运营管理期限内支付运营补贴共计10,500万元。

  2017年,西宁城投与西宁文旅签订《移交备忘录》,西宁城投将青海体育中心的资产及经营管理权移交给西宁文旅,西宁城投在《运营管理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西宁文旅,中体竞赛、中体青海继续按照《运营管理合同》履行运营管理义务。

  运营管理期限内,西宁城投、西宁文旅向中体青海支付运营补贴共计8,040万元。中体青海依据《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向体育局申领低收费、免收费补贴共计3,770万元。

  (二) 关联案件情况

  2021年,中体竞赛、中体青海向城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宁城投、西宁文旅按照《运营管理合同》向中体竞赛、中体青海支付欠付的运营补贴2,460万元及相应利息。

  2022年6月,城西法院一审判决西宁文旅应向中体竞赛、中体青海支付尚欠的运营补贴资金2,460万元,并驳回中体竞赛、中体青海相应利息诉求。中体竞赛、中体青海、西宁文旅不服城西法院上述一审判决,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青海中院”)提起上诉。2023年2月,青海中院裁定撤销城西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发回城西法院重审。

  2023年9月,城西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判决西宁文旅向中体竞赛、中体青海支付欠付运营补贴资金2,460万元,驳回中体竞赛、中体青海相应利息诉求。西宁文旅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青海中院提起上诉。2024年2月,青海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宁文旅不服该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4年7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4年11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青海中院及城西法院有关民事判决,驳回中体竞赛、中体青海的诉讼请求。

  中体竞赛、中体青海已就上述案件向相关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已经予以受理,目前正在审查阶段。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2025年1月,西宁文旅以中体竞赛、中体青海为共同被告向城西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款项1,310万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利息4,142,843.84元(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主张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被告合计领取补贴资金11,810万元(包括运营补贴及低免补贴),比委托合同约定的运营补贴10,500万元多出1,31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中体竞赛、中体青海主张:(一)中体青海取得低免补贴合法有据,程序正当且原告等从未对该补贴归属提出过异议;(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低免补贴归属于西宁文旅,且西宁文旅未证明其损失;(三)案件已过诉讼时效。
  三、诉讼判决情况


  2025年12月29日,城西法院作出(2025)青0104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中体竞赛、中体青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宁文旅返还款项1,310万元;2.驳回原告西宁文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58元,由原告西宁文旅负担30,095元,由被告中体竞赛、中体青海负担95,1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体竞赛、中体青海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法定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中体竞赛、中体青海将依法提请上诉,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