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047 证券简称:诺思兰德 公告编号:2022-013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1、2021 年 3 月 15 日,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等议
案。审议过程中,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2021 年 3 月 18 日,
诺思兰德在公司内部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包括姓名及职务)进行
了公示,公示期为 2021 年 3 月 18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示期间,公司全体
员工未对提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1 年 4 月 7 日,公
示期届满后,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同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022 年 4 月 20 日,公司在北交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北京诺思兰德生物
技术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北京诺思
兰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最近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5)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激励对象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的;
(2)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5)对公司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2 年 4 月 19 日
2、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8.6 元/份
3、预留授予人数:3 名
4、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数量:760,000
5、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普通股。
6、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计。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行权安排: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 自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权第一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 自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权第二个行权期 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当期股票期权由 公司予以注销。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 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7、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最近12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
⑤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等情形;
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激励对象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的;
②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③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
④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公司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
⑤对公司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业绩考核要求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两考核期,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各年度业绩指标如下:
行权期 公司业绩指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2年NL005项目启动IIb期临床试验并开始入组或完成NL003项
目III期临床试验并提交上市申请(其中一个适应症满足即可)。
第二个行权期 2023年NL003项目获得上市批准或生物工程新药产业化生产车间
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挂钩,具体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行权比例(Y) 100% 100% 80% 0%
当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不合格时,当期可行权数量注销;若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合格,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个人行权比例(Y)。
激励对象按照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行权,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明细表
占本激励计划预
序号 姓名 职务 拟授予数量 占本次授予总量 留授予公告日总
(份) 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
1 肖瑞娟 核心员工 300,000 39.4737 0.1166
2 梁明征 核心员工 300,000 39.4737 0.1166
3 冯丽娜 核心员工 160,000 21.0526 0.0622
合计 760,000 100.0000 0.2954
注:1、上述激励对象已经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认定为公司核心员工;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采取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四、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2、公司确定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