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于2003年5月26日上午在福州山水大酒店19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7527382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3.4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唐华主持,公司部份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27994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56.86%,反对18322321股,弃权14152026股。
(二)、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6951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75.66%,反对6435628股,弃权11686693%股。
(三)、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54135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71.92%,反对6635628股,弃权14502717股。
(四)、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54135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71.92%,反对0股,弃权21138345股。
(五)、关于延续配股有效期及重新审议配股方案的议案。
1、公司配股符合条件。
同意752738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本次配股的基数、比例及数量。
本次配股以公司200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734217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配售3股,应配售股份为52026532股。
同意752738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本次配股的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本次配股价格不低于公司截止200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同时不高于配股说明书刊登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上市流通股份平均收盘价的80%。价格确定依据如下: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市盈率情况及对未来趋势的判断;配股价格不低于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布的每股净资产;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的原则。
同意752738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配股拟投资于无公害有机茶系列项目。
同意752738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办理与本次配股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一、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配股预案的范围内,决定本次配股的配售价格、配售数量、配售方式及其他相关事宜;第二、聘请有关中介机构;第三、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复确定本次发行的起止日期;第四、在本次配股完成后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五、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申报事宜。
同意752738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配股决议自200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一年内有效。
同意752738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上述配股议案尚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六)、关于公司董事潘金龙辞职的议案。
同意752738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2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单位。
同意63587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84.47%,反对11686693%股,弃权0股。
下列议案未通过:
(一)、关于增补李光清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20198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26.83%,反对43388786股,弃权11686693%股。
二 、关于公司迁址的议案。
同意427994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总数的56.86%,反对32474347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吴江成律师对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5月27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福建省神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吴江成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二00二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以下均简称为“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召开公司二00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 或代理人 的登记办法与登记日期、公司联系人、联系电话、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各股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在福州山水大酒店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唐华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 8人,所持 或代理 股份总数7527.3829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3.41%。
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 均为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或委托手续齐全的股东代理人 。
㈡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尚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新提案的提出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与会股东等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0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0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02年度报告及摘要》;
4、《公司200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延续配股有效期及重新审议配股方案的议案》:
⑴《公司配股符合条件》;
⑵《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⑶《配股价格及其确定方式》;
⑷《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
⑸《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配股有关其他事项的议案》;
⑹《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
6、《关于公司董事潘金龙辞职的议案》;
7、《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增补李光清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与《关于公司迁址的议案》因同意票股数未达到法律与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未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唱票、计票、监票过程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吴江成(签字)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