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芬达: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575 证券简称:艾芬达 公告编号:2026-004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情况概述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需要,提升综合竞争力与资本运作效率,与杭州青成智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成智济”)以及自然人王春、王爱国共同投资设立杭州云树资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云树投资”)。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 4,590 万元,出资比例为 74.877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共同投资事项无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
1、公司名称:杭州青成智济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EJUDA7XC
3、注册资本:200 万元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成永攀
6、成立日期:2025 年 04 月 25 日
7、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金二路 378 号信息港七期 2 幢 5-1-1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智能农业管理;数据处理服务;卫星遥感数据处理;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北京青成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130.00 65.0000%
2 成永攀 70.00 35.0000%
合计 200.00 100.0000%
10、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说明:青成智济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11、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有限合伙人一
王春,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女,身份证 132624************,住
址:河北省承德市****。
王春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有限合伙人二
王爱国,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身份证 220222************,
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王爱国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杭州云树资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
商登记为准)
2、类型:有限合伙
3、出资额:人民币 6,130 万元
4、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5、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青成智济科技有限公司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
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7、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杭州青成智济科技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00 0.1631%
2 江西艾芬达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590.00 74.8777%
3 王春 有限合伙人 1,020.00 16.6395%
4 王爱国 有限合伙人 510.00 8.3197%
合计 6,130.00 100.000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合伙企业尚未成立。合伙企业的上述信息最终以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目的
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
组织起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争取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二)认缴出资情况
合伙企业由 4 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1、普通合伙人:杭州青成智济科技有限公司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10 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 0.1631%。
该出资于 2029 年 03 月 15 日前全部到位。
2、有限合伙人: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4,590 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
74.8777%。该出资于 2029 年 03 月 15 日前全部到位。
3、有限合伙人:王春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1,020 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
16.6395%。该出资于 2029 年 03 月 15 日前全部到位。
4、有限合伙人:王爱国
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510 万元,该出资额占本合伙企业出资总额的 8.3197%。
该出资于 2029 年 03 月 15 日前全部到位。
(三)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1、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 1 个合伙人为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其他合伙
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3、不参加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4、根据合伙人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6、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表决通过。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需经全体一致合伙人表决通过。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需经全体一致合伙人表决通过。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需经全体一致合伙人表决通过。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需经全体一致合伙人表决通过。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一致合伙人表决通过。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需经全体一致合伙人表决通过。
(7)修改合伙协议内容,需经全体一致合伙人表决通过。
(8)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需经全体一致合伙人表决通过。
8、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损害本企业利益,有限合伙人除外。
9、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并向合伙人报告工作;
2、执行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指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对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或予以更换。
(七)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至五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程序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可以相互转变。
(九)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协商、协调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协调解决或者协商、协调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十)解散与清算
本合伙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 85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
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
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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