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3 证券简称:天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6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公司监事会主席殷华金及监事何晴、职工代表监事唐文其在监事会中担任的职务将自然免除。同时,在董事会中设置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情况,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将“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章节,删除“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等相关表述,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
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数字表达方式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天键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人。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2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任。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3 新增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母公司的
5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划的除外。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册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6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7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二)要约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议决议。
8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者注销。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9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