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59 证券简称:东南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7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及部分股东重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仇文奎先生、管献尧先生、赵一中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乐清市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南电子”)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仇文奎先生、管献尧先生、赵一中先生于 2012 年 12 月 1 日签署《一
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约定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保持一致意
见,共同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 年 5 月 15 日,三方签署《一致行动人协
议之补充协议》,明确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可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但不得早于
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至
2026 年 2 月已满 36 个月,各方经友好协商,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签署了《〈一
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上述三方自 2026 年 2 月 27 日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2、鉴于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
增强控制权稳定性,保障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经充分沟通协商,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仇文奎先生、管献尧先生以及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张立先生、董
事戴式忠先生签署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赵一中先生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仇文奎先生、管献尧先生、赵一中
先生变更为仇文奎先生、管献尧先生、张立先生、戴式忠先生。
3、本次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涉及股份减持事项。自本次解除一致
行动关系起 6 个月内,赵一中先生将继续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第七条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一、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三位股东于 2012 年 12 月 1 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
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约定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保持一致意见,共同作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9 年 5 月 15 日,三方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
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明确主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可经协商一致提前终止,但不得早于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主协议约定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三位股东就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在补充协议的有效期内,上述各方股东均严格履行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的情形,亦未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后续信息披露中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二、原《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暨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一)原《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上市时间已超过 36
个月,满足补充协议中终止的条件,赵一中先生因个人原因向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职务,经仇文奎先生、管献尧先生、赵一中先生三人友好协商达成合意,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各方确认主协议到期
之日后即 2026 年 2 月 27 日后(以下简称“解除日”)正式解除,主协议项下各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终止,各方的一致行动关系正式解除,股份无需再合并计算。
(二)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情况
鉴于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增强
控制权稳定性,保障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2026 年 2 月 27 日 ,仇文奎先生、
管献尧先生、张立先生、戴式忠先生同意在公司的相关决策机制上保持一致行动并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共同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
2、各方共同向公司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审计委员会候选人人选,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中采取一致意见。
3、各方共同提名并获选任的董事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
4、各方在参与公司的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行使股东、董事(同时担任标的公司董事的协议签署方)权利和履行股东、董事(同时担任标的公司董事的协议签署方)义务等方面,意见保持一致。
5、本协议各方应根据标的公司董事会的书面通知要求及时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同时担任标的公司董事的协议签署方),如确实无法出席应书面委托本协议其他方代为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应委托同时担任标的公司董事的协议其他方),委托方应根据本协议各方协调一致的结果(如无法协商一致的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处理)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相应表决的意见。
6、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低于 36 个月。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到期解除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仇文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乐清市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献尧先生、赵一中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1,578,3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92%,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仇文奎 18,792,754 15.64
2 管献尧 18,302,755 15.23
3 赵一中 10,982,861 9.14
4 乐清市众创 3,500,000 2.91
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合计 51,578,370 42.92
2、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到期解除后,赵一中先生与仇文奎先生、管献尧先生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赵一中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无需再合并计算,仇文奎先生、管献尧先生、张立先生、戴式忠先生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 57,889,1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17%,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仇文奎 18,792,754 15.64
2 管献尧 18,302,755 15.23
3 张立 9,151,377 7.61
4 戴式忠 8,142,217 6.78
乐清市众创
投资管理合
5 3,500,000 2.91
伙企业(有限
合伙)
合计 57,889,103 48.17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变动,相关股东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后,仇文奎先生、管献尧先生、张立先生、戴式忠先生签署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持有公司 57,889,1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17%,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情形;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情形。
综上所述:自原《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解除以及新的《一致行动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仇文奎先生、管献尧先生、赵一中
先生变更为仇文奎先生、管献尧先生、张立先生、戴式忠先生。
五、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所作承诺的情形。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本次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涉及股份减持事项。自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之日起 6 个月内,赵一中先生仍将继续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六条、第七条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赵一中先生作为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股份的变动仍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仇文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乐清市众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献尧先生、赵一中先生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4、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发生股份交易或表决权新增集中;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原有控制架构下的成员替换与优化,稳定公司治理结构;不构成《证券法》及《收购管理办法》意义上的“收购”和“增持”行为;因此,本次赵一中先生退出、张立先生与戴式忠先生加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团队的安排,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无需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亦无需申请要约豁免。
六、备查文件
1、仇文奎、管献尧、赵一中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2、仇文奎、管献尧、戴式忠、张立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3、赵一中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仇文奎、管献尧、戴式忠、张立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变更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