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2025 年 11 月)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因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全部章节,相关“监事”、“监事会”等表述删除或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等。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以上修订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中心路 233 号鹏展汇 1 栋 1001;邮政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中心路 233 号鹏展汇 1 栋 1001;邮政编 编码:518104。
码:518104;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876,505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4,057,695 元。
第八条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可依法设立子公司、分公司。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2,876,505 股,股本总额 122,876,505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4,057,69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4,057,695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第二十一条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除外。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的表决权;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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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