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
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
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
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
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
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胜蓝股份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2569149-【 】
产品登记编码:ZXD202510170000002022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的管理能力和委托人代表的投资研究能力等 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 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 策。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合同手写签名、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 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 申明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 明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
释 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信托合同:指《陕国投·胜蓝股份 2025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2.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陕国投·胜蓝股份 2025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委托人:指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
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
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根据所认购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委托人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
4.受托人/陕国投: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
6.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对信托利益索取权的不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优先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信托受益权部分,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8.一般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权获得分配的信托受益权部分。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9.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
10.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
11.优先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2.一般受益人:指在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于优先受益权获得信托利益
分配的受益人。
13.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投入的资金总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值,但不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也不改变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及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
14.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 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计划履约保障比例小于或等于预警线、止损线后有义务追加信托资金的主体。本
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为【 】。关于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及
纠纷由全体委托人协商并自行解决,与受托人无关,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义务人追加或不追加的效果均及于全体委托人,由全体委托人共同承担。
15.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7.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经济利益。
18.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每半年末月的 20 日(即每年的 6 月 20
日、12 月 20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19.信托利益支付日: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
20.信托计划保管人:【 】。
21.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署的《陕国投·胜蓝股份 2025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22.证券经纪人:【 】。
23.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人签署的《陕国投 胜蓝股份 2025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之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以及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24.委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一般委托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胜蓝股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人代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包括买入和卖出)。
25.信托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财产的价值。信托财产总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 0.01),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6.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
后的余额。信托财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即精确到 0.01),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7.标的股票:指胜蓝股份(300843.SZ)非限售流通股。
28.履约保障比例:T 日履约保障比例=(T 日信托财产总值+T 日风险缓释类资产
净值)/(T 日优先信托资金+截止 T 日(不含当日)已计提未支付的优先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参考收益)×100%,计算结果精确至小数点后第 2 位(即精确至 0.01%),第 3 位四舍五入。
29.风险缓释类资产净值:指按照优先委托人发送的风险缓释类资产数据计算得出的资产价值,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2 位,第 3 位四舍五入。
30.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31.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在本信托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 1 元。
32.信托单位总份额:指本信托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指全部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总数。
33.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额。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即精确到 0.0001),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34.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陕国投·胜蓝股份 2025 年员工持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述文件之间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35.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36.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估值日: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交易日及信托终止日。受托人与保管人于每个交易日的下一工作日对该交易日的信托财产净值进行估值并核对估值结果。
38.估值基准日:即每月 20 日(如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交易日)。
39.T+n 日:指 T 日起的第 n 个交易日(不包含 T 日)。
40.T-n 日:指 T 日前的第 n 个交易日(不包含 T 日)。
41.信托月/季/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 1 个/3 个/12 个月的期间,如信托
成立日为 T 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 1 个/3 个/12 个月的 T 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年度
届满之日,当月无 T 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年度届满之日。
42.建仓期: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买入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之日为止,不得超过
6 个月。
43.锁定期:指(1)自本计划购买目标股票之日(以本计划购买的最后一笔目标股票之日为准)起满 12 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委托人代表不可向受托人发送目标股票买入或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全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目标股票的其他期间。
44.保障基金公司:指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45.信托业保障基金:是指按《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本计划的信托业保障基金由信托财产缴纳。
46.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受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47.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48.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49.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一、信托当事人
本信托计划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优先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一般委托人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卫东
住 所: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 C 座 24—27 层
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民生金融中心 B 座 6 层
联 系 人: 窦米宁
联系电话: 010-85140284
传真: 010-85140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