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一、全文“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二、删除全文“监事”“监事会”及其前后连接词或标点;
三、全文“总经理”修订为“经理”,“副总经理”修订为“副经理”。
如相关条款除上述两点外无其他修改,不重复在表格中列示。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程》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
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Sidike 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Jiangsu Sidike New
2
New Material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Material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LT。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
3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4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序号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5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6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
7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理在本公司也称为总经理,副经理在本公司也
称为副总经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权利。 利。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9
值。 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5,330.0503 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1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45,330.0503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11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提供任何资助。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序号 原章程条款 本次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13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14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