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信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18 公告类型:处罚 证券代码:300730

证券代码:300730        证券简称:科创信息        公告编号:2026-004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320252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2025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2026 年 3 月 17 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信息或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费耀平,男,1959 年 12 月出生,时任科创信息董事长,住址: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李杰,男,1964 年 12 月出生,时任科创信息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住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龙仲,男,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科创信息财务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
市岳麓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科创信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科创信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 年 4 月,科创信息与大有数字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有
科技)开展服务器及应用软件销售业务。科创信息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同时科创信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错误调整上述业务金额。上述行为导致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6,320,193.97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3.57%;虚增营业成本 32,601,645.30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的 33.57%;虚增利润12,792,144.79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71.94%。

  2024 年 4 月 27 日,科创信息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对公司前期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费耀平时任科创信息董事长,分管公司营销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与大有科技业务,知悉业务模式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签字保证科创信息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李杰时任科创信息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部,全面管理科创信息财务工作,知悉业务模式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签字保证科创信息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龙仲时任科创信息财务经理,直接参与大有科技业务合同审核、会计核算等工作,应当知悉业务模式,错误进行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未审慎复核,作为财务经理对科创信息 2023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签字确认,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科创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等规定,公司董事长费耀平,董事、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杰,系科创信息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财务经理龙仲,系科创信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费耀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三、对李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四、对龙仲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和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科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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