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科技: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2026-03-26 公告类型:诉讼仲裁 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4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3、涉及金额:不适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明芳、郑奕麟的再审申请已被驳回。根据本案二审生效判决,陈明芳、郑奕麟应向公司支付相应业绩补偿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因上述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冻结其持有的相关股权资产,并查询到部分不动产线索;截至目前,仅通过其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扣划款项 160,600 元。公司虽已申请对陈明芳持有的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1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但因其可供执行财产有限、执行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案件整体执行回款规模有限,公司对其尚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暂未确认收益。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以后续执行情况而定。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陈明芳女士、郑奕麟先生(系陈明芳丈夫)的业绩补偿款纠纷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次诉讼,案号:(2023)苏 0404 民初 1941 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业
绩承诺补偿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7 月 28 日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并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23)苏 0404 民初 1941 号】,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

  就公司与陈明芳、郑奕麟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23)苏0404 民初 1941 号),陈明芳、郑奕麟均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
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上诉状>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4)苏 04 民终 397 号),
陈明芳、郑奕麟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陈明芳、郑奕麟均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按照《传票》
要求准时出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收到法院传票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
苏 04 民终 397 号)),①撤销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23)苏 0404 民初 1941
号民事判决;②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 90933070.86 元;③陈明芳、郑奕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75 万元、律师费 20 万元;④驳回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527128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45000 元,合计 577128
元(精研公司已预交),由精研公司负担 11543 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56558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27128 元,由陈明芳、郑奕麟共同负担。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业
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
苏 0404 执 2116 号之二)),中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 04
民终 397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公司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中
止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25)苏0404 执恢 419 号之一】。因被执行人陈明芳、郑奕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明芳持有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10%的股权,故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上述股权进行拍卖、变卖。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对被执行人陈明芳持有的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10%的股权进行拍卖、变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6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2025)苏民申 2501 号】、《民事再审申请书》。因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明芳、郑奕麟对业绩补偿款纠纷二审判决之后申请再审,请求①判令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苏04 民终 397 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 0404民初 1941 号民事判决;②判令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或者起诉。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再审应诉通知>
暨业绩承诺补偿事项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民申2501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裁定如下:

  驳回陈明芳、郑奕麟的再审申请。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小额诉讼及仲裁最近 12 个月内涉案金额合计约 3,314.22 万元(不含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金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明芳、郑奕麟的再审申请已被驳回。根据本案二审生效判决,陈明芳、郑奕麟应向公司支付相应业绩补偿款、违约金及律师费。因上述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冻结其持有的相关股权资产,并查询到部分不动产线索;截至目前,仅通过其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账户扣划款项 160,600 元。公司虽已申请对陈明芳持有的深圳市安特信技术有限公司 10%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但因其可供执行财产有限、执行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案件整体执行回款规模有限,公司对其尚未支付的业绩补偿款暂未确认收益。本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以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5)苏民申 2501 号。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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