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6 证券简称:智动力 公告编号:2025-091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公司”或“本公
司”)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立案;因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丹华女士立案。
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及陈丹华女士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已收到中国证
监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5 号)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 号)。
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5 号)
2020 年 11 月 14 日,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吴加维、陈奕纯夫妇的一致行动人
吴加和(系吴加维兄弟)、吴雄驰(系吴加维与陈奕纯之子),与深圳市远致瑞信混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混改基金)签署《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
将其持有的公司 8,199,757 股(占总股本 4.01%)、2,230,763 股(占总股本 1.09%)
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 5.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同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关于
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补充约定了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
2020 年 11 月 16 日,智动力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披露了《股份转让协议》
的基本情况,但未披露《补充协议一》相关情况。2022 年 10 月 17 日,前述主
体再次共同签订《关于智动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明确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但同样未予披露。
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协议转让公司 5.1%股份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吴加维、陈奕纯作为智动力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并对一致行动人股份转让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产生较大影响,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二人隐瞒相关情况,未将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有关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吴加维、陈奕纯共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结合相关当事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以及有关职责分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对吴加维、陈奕纯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其中吴加维承担 100 万元、陈奕纯
承担 50 万元。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 号)
2020 年 12 月 23 日,智动力时任副总经理陈丹华参与认购智动力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实际合计持有公司 4,188,933 股。陈丹华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部分资金系配资方提供,因后期智动力股价跌近配资平仓警戒线、平仓线,而其
未补充相关保证金,其持有的 2,842,524 股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15
日及 19 日被强行平仓,导致其转让的股份超过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测算,任职期间陈丹华违规减持股份数额共 1,795,291 股,违规交易金额为 1,861.35 万元,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公司股票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流水、有关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深圳证监局认为,陈丹华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
结合当事人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情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对陈丹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二、补充协议的相关事项
2020 年 11 月 14 日,吴加和、吴雄驰与混改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吴加和、吴雄驰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 8,199,757 股(占总股本 4.01%)、2,230,763 股(占总股本 1.09%)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混改基金,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 5.1%。
2020 年 11 月 14 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
《补充协议一》,协议主要补充约定了混改基金对股票的锁定期和交易期、吴加和与吴雄驰的差额补足义务以及吴加维、陈奕纯的连带责任保证等事项。
2022 年 10 月 17 日,吴加维、陈奕纯与吴加和、吴雄驰以及混改基金签署
《补充协议二》,协议主要修改了《补充协议一》规定的观察交易期、自由交易期,明确了吴加维、陈奕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
后续各方将按照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协商沟通解决。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及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陈丹华女士个人,与公司经营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二)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吴加维先生、陈奕纯女士及陈丹华女士的上述情况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中关于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制权稳定、董事会运
作正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正常有序进行,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