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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烨智能: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光船租赁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5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光船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全资子公司锦华零壹、锦华零贰拟分别与承租方 OOS International B.V.
(以下简称“OOS 或承租方”)签署《光船租赁合同》,将船舶锦华 01、锦华02 以光船租赁的形式(光租是船东或出租人将不配备船员的船舶交由租船人使用和管理的租船方式),每船每天 22,250 美元的价格出租给承租方,服务于巴西国家石油公司海上油气项目。

  2、运营期最短为 1095 天、最长为 1245 天,自巴西国家石油公司触发日(巴
西国家石油公司与承租方之间合同的生效日)与 2026 年 3 月 1 日两者中较早之
日起算,直至船舶归还为止。若承租方便利终止权适用,则运营期为 730 天(含)
至 1095 天(不含)的期间,同样自“巴西国家石油公司触发日”与 2026 年 3
月 1 日两者中较早之日起算。承租方可在原运营期届满前 90 天内,通过书面通知将原运营期延长 730 天。

  3、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光租合同下在租赁期间内两平台租金总额收
入共计 48,727,500 美元【根据船舶租金 22,250 美元/船、运营期 1095 天计算得
出】,暂未考虑延长期选择权。

  4、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5、《光船租赁合同》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租赁期间,承租方可能因市场变化原因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导致公司面临租金损失风险;收入因受汇率影响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汇兑损益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风险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并规避。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一)《光船租赁合同》签署背景

  现阶段国际油气市场持续向好,巴西、东南亚等传统油气主产区开发力度增大,对海上油气服务平台等海工船舶的市场需要持续增长,在此背景下,巴西国
家石油公司于 2025 年发布了 5 座油气平台的租赁项目。承租方 OOS 深耕巴西市
场多年,拥有丰富的海上油气服务平台运营管理经验,具备相应的船舶租赁及运营资质,承租方使用船舶锦华 01、锦华 02 中标了巴西国家石油公司相关项目,并已与巴西国家石油公司签署了油气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合同。船舶锦华 01、锦华 02 初始建造用途即为油气田服务的支持平台,稍加改造便能够满足巴西国家石油公司的项目需求,故承租方租赁船舶锦华 01、锦华 02 用于为巴西国家石油公司提供海上油气服务平台的运营管理服务。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补贴退坡、用海审批滞后、项目推进缓慢等多种因素影响,自 2021 年海上风电“抢装潮”后,海上风电吊装及运维价格较高点大幅下降,加之海上风电吊装船舶锦华 01、锦华 02 固定资产折旧、日常运营成本(燃油、施工队、船员工资、辅助船等)居高不下,导致公司海上风电业务面临严峻挑战,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公司资源,还严重影响整体盈利水平。

  (二)《光船租赁合同》签署情况

  为有效改善船舶锦华 01、锦华 02 的经营状况,提升资产运营效益,公司全
资子公司天津大烨锦华零壹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零壹”)、天津大烨锦华零贰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零贰”)分别与承租方 OOS 签署《光船租赁合同》(英文版本),将船舶锦华 01、锦华 02 以光船租赁的形式、每船每天 22,250 美元的价格出租给 OOS,以实现稳定的租金收入,改善盈利水平。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次会议,以 5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光船租赁合同>的议案》,同意本次交易事项,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名称                  OOS International B.V.

注册地                    塞罗斯凯尔克(Serooskerke)

荷兰纳税人识别号          820464624

法律形式                  荷兰私营有限责任公司(B.V.)

注册资本                  18,000.00 欧元

公司成立日期              2009-02-20

经营范围                  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等

股权结构                  Holding OOS I B.V.      65%

                          Gretha Cooperatief U.A.  35%

  经核查,承租方 OOS 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董监高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拟出租船舶基本情况

  锦华 01、锦华 02 海上风电吊装作业船主要应用于海上风电安装、运维服务
(海工建设业务),根据作业风场的海况和自身平台的技术参数设计海上风电安装、运维的施工工艺、工程施工、消缺运维等一系列环节。

  船舶基本信息如下:

        船舶名称                  锦华 01                    锦华 02

        船舶类型                              自升式升降船

        IMO 编号                  9834624                    9834636

        船级社                                    CCS

      船舶所有人                  锦华零壹                  锦华零贰

        抵押权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府支行

  除上述抵押权外,船舶锦华 01、锦华 02 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查封、
冻结等情况。公司因购买船舶锦华 01、锦华 02 与原船舶持有方天津铧景零壹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天津铧景零贰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以及其关联方存在未了结的诉讼纠纷,目前正在二审阶段,但上述诉讼案件的请求权均为债权请求权,要求诉讼相对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非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等物权请求权,公司对船
舶锦华 01、锦华 02 拥有完全所有权。

  四、《光船租赁合同》主要内容1

  《光船租赁合同》对租赁期限、租金支付、保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约定,租金亦经对比巴西市场的海工平台租赁价格后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租金公平、合理,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义

  1、船东/出租方

  天津大烨锦华零壹船舶有限公司、天津大烨锦华零贰船舶有限公司

  2、承租方

  OOS International B.V.

  3、租船期

  改造期、动员期、运营期、承租方根据协议选择延长的 730 天运营期(如有)以及复员期的总和。其中运营期最短为 1095 天、最长为 1245 天的期间,自巴西国家石油公司触发日(巴西国家石油公司与承租方之间合同的生效日)与 2026年 3 月 1 日两者中较早之日起算,直至船舶归还为止。若承租方便利终止权适用,则为 730 天(含)至 1095 天(不含)的期间,同样自“巴西国家石油公司触发
日”与 2026 年 3 月 1 日两者中较早之日起算。承租方可在原运营期届满前 90
天内,通过书面通知将原运营期延长 730 天。

  4、租金和费率

  (1)运营费率:每天 22,250 美元/船(净收),按月预付。

  (2)复员费率:前六十(60)日免费;此后按运营费率支付。如果因为执行承租方便利终止权运营期为 730 天(含)到 1095 天(不含)之间的期间,则复员期租金费率即为营运费率每日 22,250 美元/船。但是,在前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实际复员时间最长不应超过 90 天;若因任何原因(仅限不可抗力除外)复员时间超过 90 天,则在不影响船东在本租约和有关法律下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救济的情况下,船东有权向承租方索赔每延迟还船一日 29,500 美元/船的损失赔偿,直至实际还船。复员期租金按月预付。
1 本部分内容系《光船租赁合同》的中文译文,可能与《光船租赁合同》存在因翻译导致的差异,差异之处以英文版本为准。


  (3)延期费率:承租方可在原运营期届满前 90 天内,通过书面通知将原运营期延长 730 天,延长后的运营费率应为每日 29,500 美元/船。

  (二)租金支付方式

  1、承租方须依照本租船合同的条款,准时向船东支付到期租金。

  2、租金包括运营期日租金标准及复员期日租金标准,应按月预付,且须在每个租金月开始前 1 日支付完毕。

  3、租金的支付货币为美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4、总额支付:承租方应确保船东收到全额款项,任何预扣税应予以补足。
  (三)保险

  1、承租方应投保船体和机器设备险、保赔险、战争险,以及建造期间的建造全险。

  2、船东与抵押权人应被指定为共同被保险人/附加被保险人,并根据实际情况被指定为第一损失赔偿金受领人。

  3、免赔额由承租方承担。

  (四)银行担保函

  1、承租方应每船各提供一份按需银行保函,金额相当于运营期和复员期按运营费率(每日 22,250 美元)计算的九十天租金,并由船东妥善接收。银行保函应在交付后最迟 45 天内开立。

  2、保函有效期在所保障的期限届满后九十天内持续有效,即至还船后的 90天。

  (五)承租方便利终止权

  1、生效条件:承租方根据协议享有的终止权仅在巴西国家石油公司根据其与承租方的合同或相关项目协议有效行使其终止权并已向承租方发出该终止通知的情况下产生。承租方在根据本条发出终止通知时,必须附上巴西国家石油公司的终止通知副本。

  2、终止权:在遵守承租方便利终止权生效条件的前提下,承租方可在方便时终止本租船合同的运营期,提前不少于十五(15)天书面通知船东,终止日期不得早于运营期的第 730 天。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1、本租船合同受英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2、任何争议应根据 2020 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规则,提交伦敦仲裁,由三名仲裁员审理,除非争议金额低于 50,000 美元,在此情况下可由独任仲裁员审理。

  五、签署《光船租赁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在当前市场情形下,由于海上风电吊装、运维价格持续低迷、固定成本及运营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自公司运营船舶用于海上风电吊装、运维以来持续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而公司此次通过签署《光船租赁合同》将船舶锦华 01、锦华 02 进行长期稳定出租,将低效运营的资产转化为稳定的现金流,将明显改善公司的盈利水平。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在租赁期间内,此次交易预计能为公司带来租金收入共计 48,727,500 美元【根据船舶租金22,250 美元/船、运营期 1095 天计算得出】,明显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以及综合竞争实力,改善公司经营状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六、风险提示

  《光船租赁合同》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承租方可能因市场变化原因无法按时支付租金导致公司面临租金损失风险;收入因受汇率影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