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94 证券简称:朗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2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朗进科技”)及实际控
制人之一李敬茂先生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42025012号、证监立案字 0042025013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李敬茂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
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2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2026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2026]2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九龙山路 006 号。
李敬茂,男,1962 年 8 月出生,朗进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北
京市***。
邱若龙,男,1980 年 4 月出生,明进科技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
址:山东省青岛市***。
李敬恩,男,1973 年 12 月出生,朗进科技总经理、副董事长,住址:北京
市***。
王绅宇,男,1984 年 3 月出生,朗进科技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
青岛市***。
王智鑫,男,1984 年 1 月出生,朗进科技时任监事会主席,住址:山东省
青岛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朗进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朗进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2 月至 2025 年 7 月,朗进科技及其子公司成都朗进交通装备有限公
司、青岛朗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武汉朗进科技有限公司、长春朗进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青岛朗进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济南朗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青岛朗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进集团)及其子公司莱芜朗进电气有限公司、济南瑞青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累计发生额为 41,520.63 万元。其中,2024 年 2 月至 6 月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8,648.70 万元,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余额为 248.70 万元,占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0.28%,朗进
科技未及时披露也未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7 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发生额为 32,871.93 万元,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 2025 年 8 月,朗进集团已偿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息。朗进科技 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银行流水、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朗进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长李敬茂明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决策不予披露并在朗进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李敬茂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组织、指使朗进科技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朗进科技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组织、指使”的情形。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邱若龙参与上述朗进科技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组织朗进科技进行信息披露,也未组织朗进科技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在朗进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总经理、副董事长李敬恩于 2024 年上半年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朗进科技资金,未敦促朗进科技按规定披露,在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董事、副总经理王绅宇于 2024 年上半年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监事会主席王智鑫于 2024 年上半年知悉部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朗进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针对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 2024 年7 月至2025年 7 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敬茂给予警告,并处以 27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200 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70 万元;
三、对邱若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李敬恩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针对朗进科技未及时披露、未在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2024 年 2 月至 6
月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敬茂给予警告,并处以 17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00 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70 万元;
三、对邱若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李敬恩给予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罚款;
五、对王绅宇、王智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综合以上两项:
一、对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李敬茂给予警告,并处以 44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300 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 140 万元;
三、对邱若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四、对李敬恩给予警告,并处以 105 万元罚款;
五、对王绅宇、王智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第十章第五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朗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