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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宇股份: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8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63          证券简称:神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7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09号)同意注册,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500,000,000.00元,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缴入,扣除发行费 用 6,892,168.98 元 (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3,107,831.02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2月17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内,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字[2025]4539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5 年 12 月 17 日止,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表: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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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宇通信科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501011202876496  495,200,000.00
  股份公司        司江阴支行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是由于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领域数据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若有),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实际存管银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故本三方监管协议以乙方名义签署。本协议所约定的乙方的义务、职责均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实际履行。乙方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上级行,并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职责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骏、吕复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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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
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