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ST长药 公告编号:2025-104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控股”、“*ST长药”)因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1,532.38万元、28,373.66万元、23,363.46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9.12%、17.57%、19.51%;虚增利润总额5,640.14万元、6,337.52万元、4,370.50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5.62%、88.23%、6.42%。同时,由于2022年对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损失,导致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455.24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34%。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2条第(六)项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2、公司股票于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如根据正式的处罚决定书结论,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42025020号),因公司涉嫌定期报告等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告知书》(〔2025〕13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罗明先生、杨正辉先生、郭晓伟先生、李金凤女士、韩庆凯先生、罗飞先生、郑树峰先生、胡正盈先生、杨英环女士、李萱女士、杨月晓先生、宁潞宏先生、张涛先生、邓远军先生: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康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ST长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ST长药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星)52.75%的股权。同年12月,长江星纳入*ST长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罗明等对长江星2020年至2022年净利润等指标进行了业绩承诺。上述收购完成后,罗明继续担任长江星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长江星的经营管理工作。
2021年至2023年,长江星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源)、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制药)制作虚假的入库单、出库单等,在没有发生真实销售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收入,导致*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1,532.38万元、28,373.66万元、23,363.46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9.12%、17.57%、19.51%;虚增利润总额5,640.14万元、6,337.52万元、4,370.50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5.62%、88.23%、6.42%。同时,由于2022年对长江伟创中药城交易中心工程项目未合理确认损失,导致*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455.24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34%。综上,*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说明、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ST长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罗明2015年6月至今担任长江星董事长,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担任长江星总经理,决策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2022年4月至2024年1月担任*ST长药总经理,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担任*ST长药董事,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综上,罗明是*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正辉案涉期间实际负责长江源及新峰制药销售及采购业务,安排相关人员制作虚假入库单、出库单等,组织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与*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郭晓伟2016年8月至2022年7月担任*ST长药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的控制和管理,签字保证*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金凤2022年9月至2024年3月担任*ST长药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的控制和管理,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韩庆凯2022年7月至今担任*ST长药董事,2024年3月至2024年7月代为履行*ST长药董事长职责,签字保证*ST长药2023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罗飞2022年8月至2024年7月担任新峰制药执行董事、总经理,2022年8月至今担任长江星总经理,2023年2月至今担任长江源执行董事,2023年9月至今担任长江星董事。案涉期间,罗飞参与实施长江源及新峰制药财务造假事项,并在明知金额不符的情况下协调客户对询证函进行确认,与*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郑树峰2020年4月至2022年7月担任*ST长药财务总监,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签字保证*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正盈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担任*ST长药财务总监,2021年4月至2023年9月根据*ST长药委派担任长江星董事,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杨英环2023年8月至今担任*ST长药财务总监,2023年9月至今根据*ST长药委派担任长江星董事,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签字保证*ST长药2023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萱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担任*ST长药董事长,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长江星的控制和管理,作为*ST长药董事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月晓2016年8月至2022年7月担任*ST长药董事会秘书,2016年8月至今担任*ST长药副总经理,2021年4月至今根据*ST长药委派担任长江星董事,签字保证*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宁潞宏2022年7月至2024年5月担任*ST长药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涛2017年11月至2022年7月担任*ST长药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保证*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邓远军2022年7月至2024年10月担任*ST长药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字保证*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ST长药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罗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杨正辉、郭晓伟、李金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韩庆凯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对罗飞、郑树峰、胡正盈、杨英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六、对李萱、杨月晓、宁潞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七、对张涛、邓远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当事人罗明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罗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杨正辉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杨正辉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收到的《告知书》认定情况,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于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2条第(六)项规定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