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82 证券简称:斯莱克 公告编号:2025-099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根据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规划的需要,为更好地借助专业机构的专业能力及资源优势,为公司提供优质项目储备,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整体价值,公司与国新国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国证投资”)、洛阳国宏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创投”)、洛阳市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洛阳产业发展基金”)、河南中豫格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中豫格林私募基金”)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签署《洛阳科改启航股权投资基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 2,500 万元入伙洛阳科改启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属于管理层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投资暂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参与所投资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也不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一、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公司名称:国新国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5FMF98L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5 年 11 月 27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5 室
注册资本:53,158.6059 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建秋
股权结构: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顾问。(“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国新国证投资及其股东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登记备案情况:国新国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PT1900031644。
国新国证投资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普通合伙人二
公司名称:洛阳国宏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MA9K2FRD1D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21 年 8 月 4 日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8 号世贸中心 B 座 7 层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萌萌
股权结构:洛阳科创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国宏创投及其股东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国宏创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其他有限合伙人
除公司外,参与产业基金设立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1、洛阳市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94MACBDNCJ4P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3 年 3 月 16 日
主要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厚载门街 88 号正大国际广场东区 7 幢 202 室
出资额:500,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洛阳国宏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
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洛阳产业发展基金及其合伙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洛阳产业发展基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河南中豫格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E5HDF94T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2024 年 12 月 6 日
主要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国际大宗商品供应链产业园一期企业总部9#楼 1 层 101 室
出资额:100,00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南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国有资本运营集团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中豫格林私募基金及其合伙人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中豫格林私募基金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参与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洛阳科改启航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人民币 5 亿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5、普通合伙人:国新国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国宏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国新国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8、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别 出资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
方式 (万元) 资比例
1 国新国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 货币 10,000 20%
2 洛阳国宏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 货币 500 1%
3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货币 2,500 5%
4 洛阳市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 有限合伙 货币 17,000 34%
限合伙)
5 河南中豫格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 有限合伙 货币 20,000 40%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50,000 100%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目的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二)经营期限及投资期限
1、经营期限:自首期交割日起算,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八年。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管理人提出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延长合伙企业的经
营期限。
2、投资期限:自首期交割日起算,合伙企业的投资期限为四年(“投资期”),自投资期届满之次日起四年为退出期(“退出期”)。合伙企业对外项目投资应在投资期内全部完成,退出期内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根据投资期结束前的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实施的投资除外。
(三)出资方式
全体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四)出资缴付
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拟投资项目的基础资料、投资方案、尽调报告等提交至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列明本次缴款对应的投资项目、各合伙人本次应缴付的出资金额、最后缴付日期及合伙企业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无论首个拟投资项目的金额大小,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首期实缴出资均应不低于1,000 万元,普通合伙人二同意首期实缴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五)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包括: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缴付出资款;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
(4)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投资活动;
(5)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事务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6)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包括:
(1)财产权利:基于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按本协议约定享有财产权利;
(2)依法行使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权;
(3)合伙企业清算时,按本协议的约定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4)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普通合伙人二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二的特别权利包括:
有权利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普通合伙人报酬。
普通合伙人二的特别义务包括:
(1)依托其在洛阳市当地的优势资源,充分发挥其属地优势,协助管理人在洛阳市及河南省内挖掘优质项目,并协调落地返投事宜;
(2)对管理人的基金设立登记、税务、档案备案等事务性工作予以协助和支持,以提升合伙企业的运作效率。
4、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义务具体包括: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缴付出资;
(2)不从事任何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协助和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本协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的有关事项,并签署与办理上述授权事项有关的文件;
(4)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下列权利不应被视为执行合伙
事务、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