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5-089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或“被告”)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出具的(2025)粤0309民初1596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福民富康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或“原告”)因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康铭盛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诉讼请求等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审理期间,富康公司将原诉讼请求的第1、2项变更为:
1、被告立即支付欠付费用13,754,968.69元(以804,652.93元/月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6月1日始计算至2025年5月31日,以885,118.22元/月为计算基数自2025年6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暂计至2025年7月31日);
2、被告立即支付上述欠付费用违约金共计3,096,499.43元(违约金自2022年6月1日始至实际返还之日以万分之五/日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5年7月31日)。
除上述变更外,其余诉讼请求未发生变更。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康铭盛收到法院出具的(2025)粤0309民初1596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其与富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如下:
1、康铭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康公司支付2022年5月31日之前的占有使用费1,817,900元;
2、康铭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康公司支付2022年6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的占有使用费差额4,357,917.34元;
3、康铭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康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25年12月1日起,按552,144.84元/月的标准计至返还涉案租赁物之日止);
4、驳回原告富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395.01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81%,占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后2024年净资产的1.6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判决尚未生效,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始15日内,若双方未提起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康铭盛将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项义务。
康铭盛以前年度已对该案件可能涉及的相关支出计提预计负债,此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金额约为-67.72万元,此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康铭盛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0309民初1596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