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9 证券简称:天晟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5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中铁轨道诉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4,365 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公司预计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与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工业”)于 2018 年 1 月 8 日合资
设立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轨道”),初始注册资本人民币 9,000 万元,中铁工业持股比例为 55%,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为人民币 4,950万元,天晟新材持股比例 45%,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为人民币 4,050 万元。
2019 年 6 月,中铁轨道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9,00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5.5 亿元,
各股东按股权比例认缴并以现金出资,其中公司按原持股比例认缴出资人民币2.07 亿元,增资款根据中铁轨道需要由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按照分步分期等方式增资到位。
2019 年 7 月,中铁轨道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提请股东增加第一期注册资本
金 10,000 万元,其中,中铁工业按照持股比例需实缴增资 5,500 万元,天晟新材按照持股比例需实缴增资 4,500 万元。随后,天晟新材完成了 135 万元的实缴出资。
2019 年 10 月,天晟新材与中铁轨道控股股东中铁工业达成一致意见,并签
订了《认缴注册资本金出资暨股权稀释协议书》,约定若天晟新材在 2020 年 3月 30 日前未足额将剩余增资款 4,365 万元及利息汇入中铁轨道资金账户,中铁工业与天晟新材同意按照届时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调整双方持有的中铁轨道股权。截至目前,天晟新材与中铁工业就股权稀释事项的具体执行方案尚未达成一致。
中铁轨道认为,公司应承担的 4,500 万元第一期增资款仅缴纳 135 万元,尚
余 4,365 万元未足额实缴到位,因此对公司提起诉讼。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收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举证通知
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书,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受理中铁轨道诉公司股东出资纠
纷一案,案号为(2025)苏 0111 民初 421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中铁轨道诉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苏 0111 民初 4217 号,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 4,365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4,365
万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其实际缴纳之日止);
2、驳回原告中铁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60,050 元由被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合计约 438.08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合同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被冻结金额 180.01 万元,该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实体的主要经营账户,不影响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造成实质性影响。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中铁轨道诉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公司预计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2、公司将持续跟进案件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3、公司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苏 0111 民初 4217 号。
特此公告。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