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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立环保:关于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1-06-08

 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天立环保 公告编号:2011‐037

                 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与内蒙

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 2011 年 6 月 7 日签订了

《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6×33MVA 电石项目成套设备总承包合同

书》,合同总金额为大写:叁亿壹仟伍佰万元整,小写:315,000,000

元,其中设备款 300,000,000 元,技术服务费 15,000,000 元。

    一、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甲方)、天立环保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标的:联合专业设计院设计 6×33MVA 电石项目生产厂区

总图规划、竖向设计,电石项目生产区内的建筑、构筑物的土建设

计及设备基础,生产工艺设计。以上所涉及范围的初步方案、扩初

设计和施工图设计;6×33MVA 电石项目范围内主体设备(包括 33MVA

密闭电石炉 6 台、500t/d 双套筒石灰窑 3 台),以及原料运输系统、

焦炭烘干系统、循环水冷却系统、空分空压系统、电极壳制造及机

修车间等所有成套设备和辅助材料的供应;联合专业安装公司完成
成套设备及非标设备的安装制作;人员培训、调试开车、试生产指

导、质量保修及达产达标全过程的技术总承包。

    3.合同履行期限:根据甲方工程进度计划要求(具体进度计划视

实际工程进度需要)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前整体工程移交甲方。

    4.合同金额:315,000,000 元.

    5.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6.付款条件:

     6.1 设备款付款按下列条件进行:

     6.1.1 合同签订,一周内甲方支付设备预付款的 20%,计人民币

6000.00 万元(大写:陆仟万元整);

     6.1.2 按约定的第一批设备清单,第一批设备到现场经甲方验收

后,甲方支付设备款的 20%;计人民币 6000.00 万元(大写:陆仟万

元整);

     6.1.3 按约定的第二批设备清单,第二批设备到现场经甲方验收

后,甲方支付设备款的 20%;计人民币 6000.00 万元(大写:陆仟万

元整);

     6.1.4 按约定的第三批设备清单,第三批设备到现场经甲方验收

后,甲方支付设备款的 10%;计人民币 3000.0 万元(大写:叁仟万

元整 );

    6.1.5 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单机试车)一周内甲方支付设备款的

  10%;计人民币 3000.0 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 );

     6.1.6 性能考核完成后一周内,甲方支付设备款的 10%,计人民
币 3000.0 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 );剩余 10%作为质保金,计人

民币 3000.0 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 );交付使用满一年 15 天内支

付(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日期为准);

    6.1.7 如因业主原因不能按时投产使用,设备到现场 18 个月,

经业主检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业主支付所有考核款和质保金。

    6.2 技术费用付款按下列条件进行:

    6.2.1 合同签订,一周内甲方支付技术费预付款的 30%,计人民

币 450 万元(大写:肆佰伍拾万元整);

    6.2.2 初步设计完成提交后, 一周内支付技术费用的 30%,计人

民币 450 万元(大写:肆佰伍拾万元整);

    6.2.3 主厂房及冷却厂房土建图纸提交后,一周内支付技术费用

的 20%,计人民币 300 万元(大写:叁佰万元);

    6.2.4 全部图纸资料提交后,一周内支付技术费用的 10%,共计

人民币 150 万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 );

    6.2.5 性能考核合格后,甲方再支付其余 10%的费用,计人民币

150 万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 )。

    6.2.6 如因业主原因不能按时投产考核,以全部图纸资料接受日

起 3 个月,业主支付其余的该费用。

    7.违约条款:

    7.1、如果第二次 72 小时考核仍不能达标,乙方应按下列条款赔

偿业主:

    7.1.1 生产能力不低于乙方指标值的 95%时,平均小时产量、日
产量每降低一个百分点,赔偿合同总价的 0.01% ;

    7.1.2 产品质量低于乙方指标值,但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要求

时,每项指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赔偿合同总价的 0.005%;

    7.1.3 原材料和公用工程的消耗指标超出乙方的指标值,但未超

过 5%时,每项指标每超一个百分点,赔偿合同总价的 0.002%;

    7.1.4 排放指标超出乙方的指标值,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时,

每项指标每超一个百分点,赔偿合同总价的 0.005%。

    7.1.5 本项目所有累积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7.1.6 在性能考核期间的性能参数严重偏离指标值时,乙方应进

行调整、修改以及必要的设备更换,同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7.1.7 乙方工作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时,乙方应尽快无偿返工或

返修;

    如乙方不愿返工或返修,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承担,由此发生

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1.8 装置性能考核期间,乙方将所考核的装置达到合同规定的

性能指标。装置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指标值,乙方应分析原因,

对装置进行调整、修改,直至进行必要的设备更换以达到性能指标值。

    7.1.9 甲乙方双方约定,如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了违约金,仍不免

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甲方基本情况: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耀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其中雒继庆出资 1650 万元占

总出资额的 55%,陈耀强出资 690 万元占总出资额的 23%,其中裴荣

江出资 660 万元占总出资额的 22%.

    注册地址:察右后旗白镇高载能工业园区

    经营范围:电石、石灰石、石灰粉、白灰、聚氯乙烯、聚酯下游

产品、加工销售:水泥销售。

    2.甲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公司与甲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发生类似业务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甲方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甲方是察右后旗政府

2003 年招商引资建设的股份制企业,建设于 2003 年 6 月,当年 12

月底投产。甲方地处华北电网,电力供应较好,资源丰富,拥有得天

独厚的丰富石灰石资源,氧化钙含量平均在 54%以上,居全国首位。

甲方主要产品为电石,产值从 2004 年的 1 亿元到 2010 年的 2.2 亿元,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甲方总资产近 8000 万元,2011 年 1-4 月销

售收入 4400 万元,甲方与中国化工、天津化工、四平昊华化工、北

京欣奕博瑞化工等 7 家国有大型化工企业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合同供

货额逐年增长,2011 年电石订单金额已达 13 亿元,但因公司产值所

限,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甲方是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会员单位,2005

年被批准为社会福利企业,得到“内蒙古哦自治区红十字会会员残疾

人就业基地”的称号。荣获自治区红十字会颁发的“人道主义捐助事

业中做出杰出贡献的荣誉证书”。
    4.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甲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合同总价占公司 2010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93.85%,根据项

目正常进度以及公司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2011 年度将确认该合同

60%工程进度,2012 年度将确认该合同 40%的工程进度,对公司 2011

年度、2012 年度的业绩将产生重大影响。

    2.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本次合同的签订对公司的业务

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内蒙古港原

化工有限公司形成依赖。

    3.公司的资金、技术、人员等能够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合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2.工程造价较高,一定程度加大公司的资金压力;回款的速度将

直接影响公司现金流状况。

    3.存在公司违反上述违约条款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4.存在因甲方前期土建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导致不具备开工条件

而推迟开工时间。

    5.存在项目建设进度因甲方调整不能按期完工。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今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该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合同文本。



特此公告。



               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