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088 股票简称:长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8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职权改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指定专人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相关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益的股东。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表决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