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7 证券简称:威唐工业 公告编号:2021-103
债券代码:123088 债券简称:威唐转债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由于 1 名激励对象(方晓鲲先生)因
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决定对其在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0 年 4 月 20 日至 4 月 30 日,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3、2020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5、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6、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完成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
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经审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6.25 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票为 13.75 万股。
8、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回购专户剩余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并经 2020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13.75万股由原计划“用于股权激励”调整为“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同时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公司总股本由 15,720 万股减
少至 15,706.25 万股,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06 日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 13.75 万股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8.19 元/股调整为 8.16 元/股;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20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1.9 万股,约占公司当期总股本的 0.14%;同时,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因在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 1 名激励对象(凌云燕女士)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1.5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因在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 1 名激励对象(凌云燕女士)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1.5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11、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对象方晓鲲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3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二/(四)”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因主动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由于 1 名激励对象(方晓鲲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触发回购注销条款,公司拟对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 万股回购注销,占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5.33%,占本次回购注销前
公司总股本的 0.02%(截止本次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1 年 9 月 29 日,公司
总股本为 157,069,811 股)。
2、回购注销的价格
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程序”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派息:P=P0-V (P=8.19 元/股-0.03 元/股=8.16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进
派息调整后,P 仍需大于 1。
因此,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 8.16 元/股。
3、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前次及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凌云燕女士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 万股限制性股票,前述回购注销登记手续尚未完成,预计前次及本次回购注销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57,069,811 股变更为 157,024,811 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股份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变动数量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45,788,174 29.15 -45,000 45,743,174 29.13
高管锁定股 45,444,674 28.93 _ 45,444,674 28.94
股权激励限售股 343,500 0.22 -45,000 298,500 0.19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11,281,637 70.85 _ 111,281,637 70.87
三、总股本 157,069,811 100 -45,000 157,024,811 100
注:本次变动前的股份数量截至董事会决议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1 年 9 月 29 日,且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正在转股期,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仅为预计,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应以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已离职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3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满后已离职的 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3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对已离职的 1 名激励对象(方晓鲲先生)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3 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