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6
债券代码:123076 债券简称:强力转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同时为了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适应及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需要,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制。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项;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案、决算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弥补亏损方案;
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 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 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所作出决议;
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保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30%的事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金额在 3000 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超过 5000 万元;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3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其他担保情形。
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他担保情形。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以上通过。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过。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案。
例不得低于 10%。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的股东; 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记日; 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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