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2 证券简称:隆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0-124
债券代码:123074 债券简称:隆利转债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6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26,09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85%。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事项任需办理相关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8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的 1,026,090 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85%)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9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独立董事
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3、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以邮件及公告栏的方式公示了《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 年 12 月 9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
全部事宜。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6、2020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刘美霞、黎材杰、王江平、王建华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59,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0 年 9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以 2020 年 9 月 14 日为授予日,
以 12.63 元/股的价格向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84.91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公司回购注销查显
超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15,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0 年 12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按照规定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办理第一
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期满及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9 年 12 月 20 日,上市日
为 2020 年 1 月 3 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1 年 1 月 2 日期满。
三、关于满足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的情况说明
1、根据激励计划,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
序号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
1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2018年与2019年营业收入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 分别为 1,550,229,841.39 元、
2 核要求: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营业收 1,701,423,451.80 元,2019 年
入增长率不低于 5%。 营业收入较 2018 年增长 9.75%,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个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序号 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
1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内部绩效考核制
度执行。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73 名:
2 “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 (1)68 名激励对象在 2019 年
表所示: 度个人业绩考核等级均为合
考核评级 合格 不合格 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系数 100% 0 (2)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公
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
限的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即将
届满,公司及 68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故公司可以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为该等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