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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歌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3


证券代码:300729        证券简称:乐歌股份      公告编号:2021-158
债券代码:123072        债券简称:乐歌转债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项乐宏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27 日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155)。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5、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进行投票。
6、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3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地点: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学士路 536 号金东大厦 19 楼会议室。

8、股权登记日:2021 年 12 月 6 日(星期一)

9、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5 人,代表股份119,973,31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39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 人,代表股份 119,948,4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4.3835%。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4,8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4,85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24,8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13%。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共审议 2 项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经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952,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14.6881 % ; 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3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952,1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3%;反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7%;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 的 14.6881 % ; 反 对 2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31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伟建、张强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乐歌人体工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