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0-176
债券代码:123031 债券简称:晶瑞转债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
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7.30 元/股调整为 7.20 元/股,将预留部分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9.36 元/股调整为 9.26 元/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 年 2 月 12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
行了说明。
2、2018 年 3 月 6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18 年 5 月 7 日,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8 年 5 月 29 日,公司办理完成首次授予 99.7 万股限制性股票登记事
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上市。
5、2018 年 9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司办理完成 40.41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
事项,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上市。
7、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
本 151,425,98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0 元(含税),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8、2019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7.30 元/股,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9.36 元/股。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9、2019 年 10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2019 年 10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10、2019 年 11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11、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0 年9 月 8 日召开了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188,106,24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3031;债券简称:晶瑞转债)目
前处于转股期内,自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权益分派实施申请日(2020 年 10 月 19
日)期间共计转股 629,003 股,公司总股本因转股由 188,106,247 股增至188,735,250 股。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分派方案如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88,735,2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0.996667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实施完毕。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所述,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回购价格由 7.30
元/股调整为 7.20 元/股;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回购价格由9.36 元/股调整为 9.26 元/股。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回购价格的调整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根据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对第一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回
购价格由 7.30 元/股调整为 7.20 元/股,将预留部分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9.36 元/股
调整为 9.26 元/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已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完成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的回购价格做出相应的调整;
2、本次调整的方法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将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7.30
元/股调整为 7.20 元/股,将预留部分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9.36 元/股调整为 9.26 元/
股。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调整已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审议和批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称“《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以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3、就本次调整,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