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金股首页 公告掘金列表 九洲集团:关于与饶河县人民政府签署综合智慧能源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九洲集团:关于与饶河县人民政府签署综合智慧能源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0


证券代码:300040          证券简称:九洲集团        公告编号:2021-079
债券代码:123030          债券简称:九洲转债

债券代码:123089          债券简称:九洲转2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饶河县人民政府签署

        《综合智慧能源项目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为了促进县域经济和企业高质量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饶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方:九洲环境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乙方)】就双方在甲方所在地实施综合智慧能源项目建设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的基本情况

    1、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乙方有意向在饶河县投资以可再生能源为主要来源的清洁电力和热力供给项目,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发挥优势,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现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济开发园区内规划建设,本着“合作共赢”的理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2、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饶河县是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下辖的一个县,县域面积6765平方公里,耕地20万公顷,在电力改革的大背景下,饶河县依托其新能源资源优势,在热电联产等能源综合利用机制创新和实践方面具有优越的条件。


  3、本协议为框架性协议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存在关联交易。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名称:饶河县综合智慧能源项目

    1.2 项目建设地址:饶河县经济开发园区

    1.3项目用地规模:甲方以出让方式向乙方提供工业建设用地13.9万平方米(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土地使用年限从颁发土地使用证之日起 50 年。

    1.4 项目建设内容和工期安排:

    建设内容:

    1、乙方在经济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建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规模为 1×
260t/h 高温亚临界循环流化床生物质锅炉,配 1×60MW 的汽轮发电机组,实施后可年消纳处理农林废弃物约 40 万吨,满足全县 250 万平米居民和商业提供清洁供暖和工业园区工业蒸汽需求。生物质电站投资概算总额 5.4 亿元人民币(实际投资及规模以项目正式批复为准)。

    2、乙方在经济开发园区内进行生物质热电联产备用热源建设,规模为 260 吨/
每小时供热能力的燃煤锅炉,为保证生物质热电联产锅炉检修或出现故障完成供热接驳,不出现居民供热断供,保障居民供热需求,新建燃煤锅炉投资概算总额 1.0亿元,(实际投资以项目正式批复为准)。

    3、乙方在经济开发园区内同步投资新建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建设规模200t/d 的垃圾焚烧线(机械炉排型焚烧炉)+5MW 的汽轮发电机组。项目建设完成后
每天垃圾处理能力为 200 吨,项目投资概算 0.8 亿元,甲方投资 0.2 亿元入股,垃
圾处理费补贴参照周边市县补贴标准,按垃圾处理量比例调整,双方另行签订正式合同。(实际投资及规模以项目正式批复为准)

    4、在上述项目建设同时,乙方规划拟实施全县保护区之外的风电和光伏清洁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参照《黑龙江省可再生能源基地开发建设方案要求》,规划百万
千瓦级风光项目。。

    工期安排:2021 年 5 月-2022 年 12 月。

    1.5 项目投资总额:项目计划总投资 7.2 亿人民币。

    其中:

    1. 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投资概算 5.4 亿元;

    2. 备用热源燃煤锅炉投资概算 1.0 亿元;

    3. 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投资概算 0.8 亿元。

    4.风光发电项目投资未计算在内。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权利:

    (1)享有对乙方的投资规模、建设时间及投产时间等方面监督的权利,以便双方顺利开展合作。

    (2)要求乙方按照《统计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的权利。

    (3)要求乙方提供企业资质、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权利。

    (4)要求乙方按进度完成投资计划的权利。

    (5)在乙方开工之前,甲方与乙方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乙方供热企业在饶河镇内特许供热经营权,乙方可以按照当地供热标准直接向居民和商服收取热费,经营期限为二十年。特许供热经营权到期后,双方在经营期内没有经营分歧,若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权,甲方将按照同等条件优先原则,依据本协议条款将特许供热权继续授予乙方。

    (6)甲方将现有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基础设施提供给乙方无偿使用和运营,乙方负责为新供热用户进行供热接驳,日常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合同期满后要保障供热管网完好,乙方不得使用供热管网作为资产进行贷款抵押,城市配套费由甲方收取。


    (7)甲方协调各部门为乙方在农林废弃物等原料收集、收购、存储及运输过程中创造便利条件,为乙方开辟燃料运输“绿色通道”,确保燃料运输通畅。根据国家、省、市、县政策,落实乙方应得的农林废弃物收、储、运设备在财政上给予补贴,积极配合乙方争取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和补贴申报,并为取得这些补贴和补助提供必要的手续和证明。

    2.2.2 义务:

    甲方有为乙方提供平等经营环境及优惠政策的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3.1权利:

  (1)乙方享有在其经营的商业活动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必须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聘用人员。

  (2)享受《饶河县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权利。

  2.3.2义务:

  (1)有按《饶河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义务,即在项目开工前缴纳工程投资额(固定资产)的3%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土地用于清偿本协议签订前以及非因本项目发生的债务。

  (3)有向甲方提供企业资质、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投资佐证材料的义务。

  (4)有保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保护环境、遵章守法经营的义务。

  (5)有在平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饶河县待业人员的义务。

  (6)乙方企业撤消、解散、合并、分立、变更、破产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7)有在设计、规划时得到甲方相关部门认可的义务。

  (8)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居民供热温度及供热面积需求时,甲方有权提出招引第三方供热公司,供热特许经营许可终止。

    三、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规划,项目陆续投产运营后可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可再生能源电站是国家支持和鼓励的产业,未来两年公司将在黑龙江省内快速开展以生物质为原料的综合能源业务,形成1000万平米以上的“零碳”清洁能源城市供暖,打造出区县级的综合智慧能源体系,实现电、热、冷、汽、肥等多联产联供,率先实现部分县域实现“碳中和”,建设综合智慧能源体系将成为公司收入及利润的快速增长点。

  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对公司当年经营业绩不会产生影响。
    四、风险提示

  1、项目从开发阶段到建设阶段再到投产运营需较长时间及较大的工作量,具体建设方案可能还会进一步调整,尚需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公司虽具有开发建设电站的经验,但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的投资建设需要各部门的协助,可能存在开发失败、项目不能如期完工,导致公司投资失败或投资回收期延长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最近三年披露的战略合作协议进展情况

序  协议对方                  协议名称          披露日期        进展情况



1    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  《综合能源利用  2018年2月11日  正常履行

    族自治旗人民政府          项目合作开发框

                              架协议》


2    上海中电新能源投资管理中  设立黑龙江生物  2018年12月7日  正常履行

    心(有限合伙)、国家电投集  质综合能源产业

    团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项目的战略

    中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

3    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  《20亿元新能源  2019年10月29日  正常履行

    司、国家电投集团产业基金  产业基金战略合

    管理有限公司                作协议》

  3、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无减持计划;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所持限售股份无解除限售的情况及减持计划,公司未知其他股东是否有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五、备查文件

  甲乙双方签署的《综合智慧能源项目投资协议合同书》。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