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0 证券简称:九洲集团 公告编号:2021-039
债券代码:123030 债券简称:九洲转债
债券代码:123089 债券简称:九洲转2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洲集团”)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 六 条 公 司注 册 资本 为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 司注册 资本为人民 币
343,050,894 元 380,428,661 元
2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现 股 份 总 数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现 股 份 总 数
343,050,894 股,全部为普通股 380,428,661 股,全部为普通股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司: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的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公司 权益所必需。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买卖本公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司的股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公司因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一款第(三)
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经股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4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5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
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
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
规定。 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应当遵守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当遵守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以上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以
承诺。 上承诺。
6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 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 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又 买 入 的, 由 此获 得 的收 益归 公 司 所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公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司股票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卖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董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7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
和投资计划; 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由非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由非职工代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