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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电力: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1-09-16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1-025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1 年 9 月 15 日上午在湖

北省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发展大道 56 号武汉大学三峡学术交流中心

(半山酒店)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5 人,代表股份 13,231,974,8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65 亿股的

80.193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曹广晶董事长主

持会议,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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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三峡地下电站收购方案及第一批资产收购

事宜的议案》。

    三峡地下电站首批机组即将全部投产,为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三峡地下电站收购安排,履行收购三峡地下电站的承诺,避免

同业竞争,公司拟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实施三峡地下电站收购。

本次收购三峡地下电站的总体交易方案及三峡地下电站第一批资产

的收购方案如下:

    1、三峡地下电站的总体交易方案

    (1)三峡地下电站资产

    地下电站资产总体分为三部分:(1)2011 年首批投产的机组:

30 号机组、31 号机组、32 号机组;(2)公共设施及专用设备:地下

电站厂房、500KV 升压站、6 台机组对应水工专用设备、升压变电设

备、电站公用系统等;(3)2012 年年底前投产的第二批机组:27 号

机组、28 号机组、29 号机组等。

    公司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在地下电站首批机组投产发电前

通过协议对地下电站收购作出整体安排。根据地下电站的实际建设进

度,地下电站资产分两批评估、分两次收购。第一批收购资产,主要

包括 2011 年投产的首批 3 台机组,已经完建的公共设施及专用设备;

第二批拟收购资产,主要包括 2012 年年底之前投产的 3 台机组及未

完在建的部分公共设施。第一批资产和第二批资产的明细情况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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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出具的该批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准。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

对第一批资产的评估核准结果和评估机构对第二批资产的预估情况,

地下电站最终收购价格预计约 120 亿元。

    (2)交易价格确定原则

    拟收购的地下电站资产交易价格以国务院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

估报告所确定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

    (3)对价支付方式

    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支付交易价格,具体支

付方式为:公司于交割日当日按照该批地下电站资产交易价格的 30%

支付首期价款;剩余价款作为公司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的负债,

由公司自交割日起一年内付清;公司就延期支付的剩余价款向中国长

江三峡集团公司支付利息,计息期间自交割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利

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以交割日为时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基

础确定,该利息与剩余现金对价一并支付。

    (4)发电收益权归属安排

    考虑地下电站发电机组与公司已收购的三峡电站其他发电机组

在运行调度方面存在不可分割性,同时为避免地下电站发电机组投产

后涉及的同业竞争问题,地下电站资产中任一单台机组完成安装、调

试及 72 小时试运行,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具备并网发电条件时,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将该台发电机组及相关资产移交公司运行管

理,并同时向公司转让相关发电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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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公司在地下电站资产交割前已受让发电收益权,公司同意自

《总体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

司预付人民币伍亿元的款项;该预付款作为公司支付的地下电站资产

交易价格的组成部分。

    (5)其他安排

    公司收购地下电站资产为三峡工程发电资产整体上市暨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后续工作,通过本次交易,三峡电站发电资产

及其收益权已全部转让与公司,公司享有三峡电站发电资产的所有权

及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国家法规或政策明

确规定应列入三峡电站发电成本的有关费用或开支,将由公司予以承

担。

    三峡工程公益性资产运行维护资金的安排继续适用公司与中国

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在本次交易完

成后,对于国家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三峡电站发电成本承担的公

益性资产运行维护资金,将由公司予以承担。

    2、三峡地下电站第一批资产收购方案

    (1)目标资产

    地下电站第一批收购资产,主要包括 2011 年投产的首批 3 台机

组、地下电站厂房、500KV 升压站、6 台机组对应的水工专用设备等

地下电站已经完建的公共设施及专用设备。

    目标资产的具体范围详见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

2011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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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地下电站资产项目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1]第 1001 号)(详

见本议案附件,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

    (2)交易价格

    本次拟收购的地下电站第一批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已由国务院

国资委以《关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拟出售地下电站资产项目评估

结果核准的批复》(国资产权[2011]803 号)予以核准。根据经国务院

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地下电站第一批资产

的评估值为人民币 763,597.23 万元,本次收购的交易价格确定为人民

币 763,597.23 万元。

    (3)支付方式

    公司于交割日当日按照交易价格的 30%向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

司支付首期价款。剩余 70%的交易价款作为公司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公司的负债,由公司自交割日起一年内付清;公司就延期支付的剩余

交易价款向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支付利息,计息期间自交割日起至

实际付款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以交割日为时点的同期银

行贷款利率为基础确定,该利息与剩余现金对价一并支付。

    公司根据《总体框架协议》约定所支付的伍亿元预付款作为公司

支付的地下电站第一批资产交易价格的组成部分,公司在支付上述首

期价款时应扣除已支付的预付款。

    (4)交割日

    公司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在《第一批资产收购协议》生效后

另行协商确定地下电站第一批资产的交割日,并于交割日签署交割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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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书。

    本议案所涉事项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已

回避表决。本议案具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77,664,37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145,199,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理 人 所 持 具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89.6323% , 反 对

4,632,126 股,弃权 127,832,595 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地下电站收

购事项的议案》。

    同意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三峡地下电站收购事宜,具体包括:

    (1)具体实施三峡地下电站总体交易方案及第一批资产的交易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与交易对方签署有关交易协议,协商决定交割

日期,办理资产交割手续并签署交割确认书。

    (2)负责办理和决定其他与三峡地下电站第一批资产收购相关

的事宜。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

算,至公司完成三峡地下电站第一批资产的收购事项之日结束。

    本议案所涉事项为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关联股东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已

回避表决。本议案具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277,664,37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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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145,212,8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理 人 所 持 具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89.6333% , 反 对

4,618,926 股,弃权 127,832,595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许亮律师和李佳律师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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