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8
转债代码:113637 转债简称:华翔转债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0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议案》。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41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5,3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 7.82 元,募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416,024,000.00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51,514,150.94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4,509,849.0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9 月 8 日
划至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20】3-77号《验资报告》。
(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88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 8.0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扣除承销及保
荐费、审计及验资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本次发行可转债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等费用合计 13,489,284.90(不含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6,510,715.1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划至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字【2021】3-81 号《验证报告》。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操作流程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投项目,公司拟定了相关操作流程,具体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需求,由公司采购部门等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征求资金运营平台和财务管理平台的意见,确定可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的款项,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
2、先期已签订合同但未明确支付方式的,由采购部门与资金运营平台协调确认是否可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由采购部门及负责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资金运营平台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4、资金运营平台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保荐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资金运营平台应于次月 15 日前,将本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到公司一般账户。
5、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不再动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6、公司相关部门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7、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的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上述事项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设备购置款及材料采购款等)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票据周转速度和降低财务支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己经审议通过该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同意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1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同意华翔股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 1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