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685:晨丰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85 证券简称:晨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0
债券代码:113628 债券简称:晨丰转债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市场主 体变更登记的议案》。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 委派的人士办理相应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具体变更内容最终以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第二条
…… ……
公司由浙江晨丰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 公司由浙江晨丰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 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 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3048172587440XX。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增加此条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开发、加工、制造 LED 照明器件、 围:电光源、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照明电器组件、电光源配套器件、电子 器具、电子电路及电子专用材料、塑料元器件、家电配件、开关电器;国内贸 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模具的技术研
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发、制造、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在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在
浙江晨丰科技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 浙江晨丰科技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 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并已在公司注册成立前足额缴纳出 并已在公司注册成立前足额缴纳出资。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 资。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
股比例具体如下: 股比例具体如下:
持股数 持股比 持股数 持股比
序 股东姓名 量 例 序 股东姓名 量 例
号 (万 (%) 号 (万 (%)
元) 股)
海宁市求 海宁市求精
1 精投资有 3,510 60 1 投资有限公 3,510 60
限公司 司
香港骥飞 2 香港骥飞实 2,340 40
2 实业有限 2,340 40 业有限公司
公司 合计 5,850 100
合计 5,85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900 万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股,均为普通股。 16,900.1596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
股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二)要约方式; 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人的利益; 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的其他义务。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担连带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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