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21-089
债券代码:113602 债券简称:景 20 转债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
解锁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1,237,629 股,占本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本总额
的 0.15%。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1 年 11 月 18 日。
一、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18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18 年 8 月 31 日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公示了被
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被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8 年 9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三)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刘伟先生作为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公司《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2018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18 年 11 月 7 日,公司完成了 2018 年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并收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董事会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披露了《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
(六)2019 年 5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与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
案》。鉴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实施完毕,同意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
数量由 300 万股调整为 420 万股,回购价格由 28.56 元/股调整为 19.86 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量及价格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19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规定为 26 名激励对象办理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84 万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0 年 3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存在激励对象离职、公司 2019 年度业绩及个人 2019 年度绩效考核不符合第二个限售期全部解锁要求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已经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63,177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9.86 元/股,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存在原激励对象离职的情形,同意对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9.8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0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 鉴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转增后的股东名册,同意公司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2,895,600 股调整为 4,053,840 股、回购价格由 19.86 元/股调整为 13.97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一)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规定为 24 名激励对象办理 76.104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二)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21 年 5 月 12 日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
整方法,同意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3.97 元/股
调整为 13.6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及激励对象个人 2020 年度绩效考核
存在不符合第三个限售期全部解锁要求的情形,同意对激励计划已经授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8,771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3.67 元/股。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四)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规定为 24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限售期
1,237,629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
限售比例为30%。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8年11月7日,截至2021年
11月7日,第三个限售期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具体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 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1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 情形,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 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 前述情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 求: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 售期 公司2020 年度经审 计并
基准增 长率 目标增 长率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 剔除股份支付影 响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 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 数,2020年净利润增 净 利 润 为 98,325.85万
售期 率不低于33% 长率不低于73% 元,以2017年净利润为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