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9
债券代码:113574 债券简称:华体转债
转股代码:191574 转股简称:华体转股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的议案》。
鉴于本次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计划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需经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前次调整情况,拟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再次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7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7 年 12 月 2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
通过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
的任何异议。2017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 年 12 月 20 日,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17 年 12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18 年 2 月 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99 万股,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为 10,099 万股。
6、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董事会对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0.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8、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0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29.55 万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9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39.2万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由、调整方法及调整情况
1、调整事由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的议案》,已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9.39 元/股。
同时,本次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元(含税),不送红股。鉴于公司计划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需经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故董事会根据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再次进行调整。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事项的调整方法
按照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
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数量和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当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时,回购注销数量的调整方法为: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当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3)当发生派息时,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 。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3、调整结果
经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后的本次回购注销数量:Q=28.95×(1+0.4)=40.53 万股;经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后的回购价格:P=(13.27-0.13)/(1+0.4)
≈9.39 元/股,若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
的股权登记日在回购注销完成日之前的,则本次回购价格继续调整:P=9.39-0.08=9.31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计划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需经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故公司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前次调整情况,拟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再次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本次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计划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实施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需经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前次调整情况,拟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数量再次进行调整。
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依据、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回购数量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还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公司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办理减资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4、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