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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88: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付息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1


证券代码:603688        证券简称:石英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1-068
转债代码:113548        转债简称:石英转债

转股代码:191548        转股简称:石英转股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7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1 年 10 月 28 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 年 10 月 28 日;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本次可转债”),将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开始支付自 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期
间的利息。根据《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债券名称: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石英转债;

  3、  债券代码:113548;

  4、  债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5、  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 36,000 万元;

  6、  债券发行数量:360 万张(36 万手);

  7、  发行价格:100 元/张;


  8、 募集资金总额及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36,000 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 34,961.70 万元
  9、  债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0、 债券上市时间:2019 年 11 月 22 日;

  11、 债券存续起止日期:2019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

  12、 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0.40%、第二年0.70%、第三年1.20%、
        第四年 2.00%、第五年 2.50%、第六年 3.50%。

  13、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
  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a)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即 2019 年 10 月 28 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
  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
  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
  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
  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
  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
  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
  承担。

  14、 初始转股价格:15.25 元/股;

  15、 最新转股价格:14.93 元/股(由于公司实施 2019 年年度
利润分配,自 2020 年 6 月 10 日起,转股价格调为 15.10 元/股;同
时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自 2021 年 05 月 28 日起,转股
价格调整为 14.93 元/股,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c.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16、 转股起止日期:

  2020 年 5 月 1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7、 信用评级: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中诚信国际”)对公司 2019 年发行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出具《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

  2020 年 6 月 19 日,中诚信国际在对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行业进
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出具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0)》(信评委函字[2020]跟踪 1004 号),中诚信国际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石英转债信用等级为“AA-”;

  2021 年 05 月 21 日,中诚信国际出具了《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21)》(信评委函字[2021]跟踪 0372 号),中诚信国际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维持“石英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

  18、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 担保情况:

  本次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富腾发展有限公司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富腾发展有限公司亦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本公
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为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出质人富腾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富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担保函》。

  20、 登记、托管、委派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本次可转债第二年付息,
计息期间为 2020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7 日。本计息年度票
面利率为 0.7%(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70元人民币(含税)。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本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约定,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1 年 10 月 27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1 年 10 月 28 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1 年 10 月 28 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1 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石英转债”持有人。

  五、 付息方法

  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可转债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7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56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70 元人民币(含税)。

  3、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 号)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7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8-87018519

  2、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联系人:覃新林、姚浩杰

  联系电话:010-6655 5253

  3、托管人(证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021-6887 0204

  特此公告。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