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822:关于公司拟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7 公告类型:签订协议 证券代码:113502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22-080
债券代码:113502          债券简称:嘉澳转债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协议为嘉澳环保与灌云县政府就嘉澳环保拟在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实施的生物质新能源及生物质新材料项作出约定,《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的各项数据均为目前初步规划数据,未来盈利具有不确定性,故无法具体估计本协议对本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影响。若双方针对本协议约定范围展开具体项目合作,将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与灌云县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风险提示:
 1、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协议书签订后,相关投资项目进度、收益等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协议所涉项目相关合作事项为初步意向,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具体合作事项及实施进展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合作概述

  (一)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澳环保”或“公司”)与灌云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项目合作协议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灌云县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主体的基本情况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与位于连云港徐圩新区的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以下称“连云港石化基地”)相邻。根据江苏省《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灌云县临港产业区规划调整为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是国家重点规划建设的七大石化产业基地的重要拓展区域。
三、合作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灌云县人民政府

  乙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1、乙方在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内(以下简称园区)拟投资生物质新能源及生物质新材料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2、乙方在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内的项目建设,符合灌云县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属地统计和属地纳税。

    (二)项目投资:

  本项目计划投资生物质新能源和生物质新材料项目,生物质新能源项目 100万吨/年生物航煤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第一期计划投资约 400,000 万元,建设
50 万吨/年生物航煤项目,计划于 2023 年 1 月开工建设,若项目未能在项目计划
开工建设日前一个月达到开工条件,则开工日期顺延。

    (三)合同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责任与义务

  1、甲方全程协助乙方及时办理项目审批、注册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环评、能评、安评、稳评等手续批复。甲方为乙方土地勘探等工作提供条件,办理项目备案;协助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批;协助乙方取得安评、环评、能评、稳评、职业卫生健康评价等批文。

  2、项目总体规划,分期建设,乙方承诺每期项目在行政审批部门同意备案,
且获得项目环评、能评、安评、稳评、施工许可等手续批复后,立即开工建设,其中一期项目在取得环评、能评、安评、稳评、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后 1 个月内正式开工建设。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和承诺的时间进行建设,每期项目自开工之日起 24 个月内主体工程全部建成。项目需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抵押条款。
 (五)违约责任

  如果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具备该项目开工条件,应在约定的时间前 10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延期开工说明,并得到乙方认可。

  乙方延期开工时,应于原定开工日期前 10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延期说明,并得到甲方认可。
五、本次合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设立公司事项是基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补强现有生物柴油产业链,更能有效促进公司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进行产品升级,拓展公司的盈利空间,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标的公司的运作目前尚处于筹划阶段,短期内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协议书签订后,相关投资项目进度、收益等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协议所涉项目相关合作事项为初步意向,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具体合作事项及实施进展存在不确定性。
七、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拟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事项已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本次投资事项是基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也是公司履行股东义务的必要途径,有利于实现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目的,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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