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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22: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8


证券代码:603822          股票简称:嘉澳环保          编号:2021-053
债券代码:113502          债券简称:嘉澳转债

转股代码:191502          转股简称:嘉澳转股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事项提示: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调查完毕,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依法拟对公司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作出行政处罚。

    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系未将应合并未合并境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未根据业务实质对相关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处理,导致公司
      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针对上述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布《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43)更正处理。2019
      年、2020 年 1-3 月、2020 年 1-6 月、2020 年 1-9 月,公司分别调减营
      业收入 17,854.34 万元、8,931.09 万元、11,948.70 万元和 14,872.17
      万元,分别调减营业成本 17,962.36 万元、8,284.29 万元、11,027.31
      万元和 13,100.77 万元(注:公司更正公告中 2020 年 1-3 季度调减营业成本的
        金额除含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调整金额外,还将部分销售费用
      重分类至营业成本中一并调整,此调整事项不影响净损益),分别调增净利润
      105.04 万元、58.93 万元、68.44 万元和 93.61 万元。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2094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 2020 年 12 月24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编号:2020-082 号)。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8 号),主要内容如下: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沈健先生、查正蓉女士、王艳涛女士: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嘉澳环保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嘉澳环保于 2019 年初至 2020 年 8 月,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浙江东江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能源”)、浙江嘉穗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穗
进出口”)与 RICH TIME TRADING(以下简称“RICH TIME”)、FOUTAIN HIGH HK
TRADING LIMITED(以下简称“FOUTAIN HIGH”)、High Channel Limited(以下简称“HIGH CHANNEL”)等境外主体开展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嘉澳环保未将FOUTAIN HIGH、HIGH CHANNEL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未对东江能源、嘉穗进出口、FOUTAIN HIGH、HIGH CHANNEL 之间的购销业务进行抵销处理,以及未根据业务实质对通过 RICH TIME 实施的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进行收入和成本的抵销,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 178,543,449.83 元,占比 14.24%;虚增营业成本 179,623,604.78
元;虚减净利润 1,050,356.54 元,占比 1.65%。在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
增营业收入 89,310,851.26 元,占比 27.08%;虚增营业成本 89,919,749.04 元;
虚减净利润 589,328.90 元,占比 8.89%。在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
入 119,486,980.52 元,占比 20.63%;虚增营业成本 120,213,273.02 元;虚减
净利润 684,399.10 元,占比 2.99%。在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
148,721,660.64 元,占比 14.96%;虚增营业成本 149,736,738.65 元;虚减净利润 936,125.36 元,占比 2.76%。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业务财务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嘉澳环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成,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沈健组织开展上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查正蓉知悉上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作为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艳涛知悉上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其未勤勉尽责,在存在虚假陈述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嘉澳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沈健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查正蓉、王艳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 119 号)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